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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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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在职在岗的教职工,被申诉对象为作出决定的校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二级单位。

第三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校区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诉处理结果作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不能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五条 校区成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和聘任,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校区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19人组成。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校区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和纪检监察部负责人兼任。教职工代表由各分工会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为校区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校区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工会、监察、人事、教务、科研等方面工作人员5人组成。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受理教职工申诉申请;

(二)组织安排处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三)送达有关申诉文书;

(四)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五)应由申诉工作办公室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校区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其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校区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其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校区未按政策规定对其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校区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五)参与校区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校区对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本人有异议的;

(九)申诉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校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条例向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业、职务或职称、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申诉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请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讨论、研究和裁决。

第十五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裁决;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作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一)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该委员或其近亲属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存在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裁决权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调解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章 申诉裁决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分别作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充分保障,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裁定责令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

(二)申诉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以上裁决需同意票数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的裁决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裁决书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裁决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裁决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的裁决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属第二十二条(一)项情形的,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裁决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裁决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的校内最终裁决不影响教职工依据《教职工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上述期限,如遇寒暑假则自动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会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