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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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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和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合规使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工办〔2019〕3号)及克拉玛依市总工会《克拉玛依市工会财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来源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条 工会会费收缴标准。结构性工资会员会费标准为:月工资前两项之和的5‰,即年度会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5‰*12。非结构性工资会员按照月工资*9‰*12个月缴纳工会会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活动支出包括:

(一)教育支出。

1.用于为职工举办政治、法律、科技、文艺、业务和技能培训等所需的教材费、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2.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2.举办大型群众性职工文体活动确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300 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200 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3.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600 元,且每三年购置一次的标准购置。确因上级工会组织活动的要求,可为参赛(演)人员增购一次(标准同上)。演员演出服装,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

4.对因组织、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人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按照工作餐标准发放。

5.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组织春游秋游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周边并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但不得组织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活动。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全年不超过1500元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洗护用品等。

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300 元。

3.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每对夫妻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不含重大疾病)住院者,可统筹相关部门和人员集中看望一次,慰问金或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500元。

5.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前,各分工会可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欢送,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 600元的纪念品。

除此之外,校区出资为教职工参保一份交通意外伤害险,同时为自愿参保女教职工配套一份女性安康保险,保费各承担50%。

第七条 维权支出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其中困难职工帮扶费:工会会员本人或家庭因患病、意外、灾害等原因遇到较大困难,校区一次性补助一般不得超过500元;重大特殊困难,经校区工会委员会研究认定,每次补助不得超过1000元。

工会会员罹患重大疾病(附件1),校区一次性慰问3000元。各分工会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会会员慰问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报校区工会。

第八条 业务支出范围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其他业务费。

(一)会议费。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开支。

(二)专项业务费。

1.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结合校区实际,争取党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强职工之家、职工心理辅导室、创新工作室、争议调解室、女职工休息哺乳室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

2.组织开展教学基本功竞赛、管理岗位职业技能竞赛等技能竞赛的奖励参照校区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三)其他业务支出。

1.校区工会每年可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表彰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20%以内。优秀工会干部奖励不超过500元/人,工会积极分子奖励不超过200元/人。

2.工会组织的联谊联欢会及座谈会,可根据活动需要为参与人员准备茶水点心,一般不得超过人均30元的标准。工会经费不可用于组织聚餐。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第九条 分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分工会会员会费,由校区工会收缴后全部返还。

(二)拨缴活动经费:校区工会根据分工会会员人数,按照每年200元/人拨付活动经费。

(三)行政补助收入:分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应积极争取学院行政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

第十条 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保管、领用、发放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改进”“十不准”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制度。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在校区交纳会费的会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服务工会会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党〔2018〕2号)及《服务工会会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石大克校区党群〔2019〕4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一: 25类重大疾病

附件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会会员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