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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赴对口支援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量:3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对口支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建设总体方案》(教发司〔2018〕118号)精神,按照《关于做好对口支援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建设各项工作的通知》(教规建中心函〔2018〕57号)要求,结合学生交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选派赴对口支援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交流管理工作小组,校区主管教学的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研)务部、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交流合作协议签订、学生交流总体协调工作,教(研)务部负责选派方案制定、行前培训、培养计划审核、学业档案处理、相关费用处理等事项。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交流学生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相关事项。各学院负责与对口支援高校对接和处理交流学生的具体事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统筹本学院学生交流工作。

第三章 选派原则

第五条 选派对象

根据校区与对口支援高校的协议,校区选派相关专业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赴对方(以下称交流学校)交流学习。

第六条 选派条件

1.选派学生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2.选派学生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选派学生学业基本要求:所学课程考核无不合格成绩记录;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含75分);参加选派时应已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相应学期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计算。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认定考核成绩和计算平均学分绩。

4.选派学生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前50%,如选派时大一学生无综合测评成绩,可不做要求。

第七条 选派流程

1.学生自愿申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派。学院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中德育成绩标准,对符合选派条件的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包括学生评价、班主任评价和辅导员评价,85分及以上为通过。对通过民主评议的学生,根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教(研)务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选名单。

2.为使更多的学生受益,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参加1次国内高校交流学习,交流时间不超过1年。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交流学生需按时向所属学院提交交流期间的选课计划。专业负责人应根据交流学校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安排、校区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安排以及学生专业培养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统筹考虑,审核选课计划。选课计划经教(研)务部审定后执行。校区鼓励学生尽量选修交流学校专业课程替代校区专业必修课,减少学生返校补修课程,鼓励学生自由选修交流学校开设的其它课程作为选修课。

第九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尽可能在交流学校完成补考。学生交流期间所有考核成绩(含不合格成绩)均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在交流前参加由校区和所在学院组织的交流学生行前培训会,充分了解校区和学院对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安排、成绩认定、就医、安全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综合表现及学业成果,可作为校区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时返校报到,否则按校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的交通及生活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按照校区要求在校区和交流学校其中一方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需自行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交流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校区的规定办理。学生须与校区签订交流期间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派出学习。

第十六条 辅导员须延续对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定期与交流学生联系,了解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交流学生须定期向校区辅导员汇报交流情况,及时处理交流期间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依照交流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处理,处理结果校区认同,如交流学校未给予处理,校区可根据校区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将无法申请校区所有交流学习项目。

1.交流学生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处分退出交流项目。

2.交流期间,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交流项目。

3.因学生行为影响校区交流项目工作开展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7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研)务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赴对口支援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教〔2018〕19号)同时废止。


学生赴对口支援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