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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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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0-26   作者:化学与化工实验教学中心   来源:353-化学与化工实验教学中心   浏览:0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含校外实验室),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如涉及相关场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各级实验室管理职能设置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五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建立、更新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实验室应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管理状态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按《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表》(附件1)执行:实验室分级先按《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2.1)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2)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对于既有《实验室安全分级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应辨识所有涉及的类别。根据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按《实验室分类参考表》(附件3)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教学实验,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