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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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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28  作者:教师管理岗  来源: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浏览:211

为切实推动博士人才引进工作,提升校区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优化师资队伍学缘结构,根据教育部“‘985工程’高校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已取得校区列入“计划”中相应高校和专业博士研究生拟录取资格,有意向报考且愿意毕业后赴校区就职的考生。

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招生指标单列,录取考生不占用培养高校原有招生计划。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计划”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第一学历须为高水平全日制大学本科;

(三)申请报考的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和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符合校区学科建设需要;

(四)爱岗敬业,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工作责任感。

三、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根据校区列入的“计划”,满足条件的考生填写报考高校的《“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考生报名表》报所报考高校,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考生申请表》(附件1)报校区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二)资格审核

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审核考生资格,并将资格审核合格考生的信息反馈给学院。

(三)学院推荐

学院根据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及考生表现择优遴选,提出推荐意见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四)校区审批

组织与人事工作部汇总、复审各学院推荐人选,经校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审批通过后,将考生名单网上公示并列入校区定向培养计划。

(五)协议签订

申请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区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办理相关手续,并与校区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定向培养协议书》(附件2),协议书自申请者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

四、相关待遇

入选校区列入“计划”培养者,在实际学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提供学费、住宿费;

(二)生活补助50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报销学习期间购买医疗保险的费用。

上述待遇按就读学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计发,生活补助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报销。被培养人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到校区任职,将享受校区博士人才引进的相关待遇。

五、日常管理

(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被培养人应严格按照校区的要求全身心投入学习和研究工作,校区鼓励被培养人员尽早完成学业。学习期间,被培养人不得要求退学、休学及更改学习专业、时间和形式。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学、休学、更改专业者,需征得校区同意。

(二)被培养人攻读博士学位年限按照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执行,被培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位,完成学业后应按时到校区服务。对于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毕业者,需提前三个月提交由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延期毕业证明(须由个人提出延期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并经就读学校同意后报校区审批,经校区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的所有费用由被培养人承担。

(三)被培养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户口、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就读学校;被培养人学习结束后,就读高校将被培养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含人事)档案直接寄送校区,将被培养人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到校区

(四)被培养人每学年须填写《攻读定向博士学位人员学业进展汇报表》(附件3),向拟任职学院汇报一年来的学业进展情况,并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备案。

(五)被培养人完成学业后30日内应到校区报到,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

六、服务与违约

(一)被培养人毕业后在校区服务年限应不少于5年(从取得学位后到校区工作开始计算);若被培养人学习年限超过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每超过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则增加服务期1年

(二)被培养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遵守就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被培养人被勒令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或因个人原因而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位的,校区可单方面解除协议,被培养人应一次性向校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整,并退回学习期间校区提供的所有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交通补贴、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等)。

(三)被培养人取得博士学位不到校区工作的,须一次性向校区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整,并返还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交通补贴、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等)。

(四)被培养人取得博士学位到校区工作后,未满服务期限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少一年服务期须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并按比例返还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交通补贴、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等)。

七、附则

(一)校区教职工申请“计划”者,按照校区攻读博士学位相关规定执行;校区委托其它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2017〕12号)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组织与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校区“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考生申请表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3.攻读定向博士学位人员学业进展汇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