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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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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学生管理管理员   来源:学生管理  浏览: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应征入伍积极性,规范学生入伍流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政〔2013236)、《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以及新疆自治区征兵办法,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在校生以及校区已录取的应征入伍新生。

第三条 校区已录取的应征入伍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校区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区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区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党群工作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组成。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的职能:

1.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2.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退宿等工作;

3.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

4.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帮扶工作。

第三章 征兵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招收义务兵,这是两个不同兵役性质的士兵系列。

第八条 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招收在校大学生,也可招收已被校区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毕业离校的毕业生;在校大学生提前完成规定的学分,翌年毕业的入伍学生按照毕业生对待。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在校学生向所在学院报名入伍,同时在相关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审合格名单报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第十一条 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对在校大学生的入伍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初审合格者报地方武装部。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学生作为预征对象。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包括翌年毕业班的学生),校区所在地的兵役机关会同校区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三条 地方武装部对校区送审的学生进行复检、复审,最终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入伍学生在入伍前须填写《学生应征入伍审批表》,办理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退宿、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校区收到未报到入伍新生的材料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含退役当年)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校的毕业生可在当地武装部报名应征入伍,入伍后须将《入伍通知书》等材料交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同时办理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五章 复学(入学)程序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两年内到校区报到,申请复学(入学)

第十八条 申请复学应填写《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审批表》,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审核是否同意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获批复学(入学)后,持《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审批表》到教务与国际交流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学院等部门办理复学(入学)、落户和住宿等手续。

第六章 优抚政策

第二十条 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两年。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后,入伍时是本科生身份的,根据个人志愿,可继续在原专业就读,也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入学时是研究生身份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后回原专业的学生,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校区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校区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校区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校区酌情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原本科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复学后,修完本专业本科课程正常毕业,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政府安置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安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十九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校区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十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为其在校期间应交学费金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年人均12000元,高出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入伍学生及家庭享受的其他优抚政策按照当年当地入伍大学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校区安排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三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校区取消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