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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婚育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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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学生管理管理员   来源:学生管理  浏览: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区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在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为统招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含委培和定向培养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章 生育管理

第四条 学生需开具生育情况证明者,除须提供学院和辅导员出具的本人在校区期间的生育情况证明外,还须根据下列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到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办理生育情况证明手续。否则,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只给当事人开具其在校区期间的生育情况证明。

一、本科生:

须提供本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研究生:

1.大学毕业后直接考取校区研究生者,须提供本人大学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本科就读学校开具的在校期间生育情况证明。博士研究生还须提供原攻读硕士学位所在学校开具的在校期间的生育情况证明。

2.大学或研究生毕业后曾参加过工作者,除须提供第1款规定的各项证明外,还须提供原不同工作单位开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3.本人导师意见。

第五条 户口在校区且符合国家准生规定的学生,须取得准生证方能生育。学生准生证由校区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学生在读期间怀孕和生育者,须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因生育休学者,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办理复学手续,经身体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原专业不再招生者,由校区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怀孕和生育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校区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须按校区规定与当年招收的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入学,并按新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一年后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校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因怀孕和生育而休学者,休学期计入学生修业期。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生育资格但未取得准生证而私自生育者,对当事人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无生育资格,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对当事人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对于结婚和生育的学生,校区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家庭住房,不提供婚假或产假。

第十二条 学生怀孕和生育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十三条 校区不承担学生婚育检查、生育、妇婴保健,以及由于婚育而引发的并发症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因怀孕和生育休学者,复学后须按复学时当年度新入学学生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