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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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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1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员   来源:学生资助  浏览:4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经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无特别说明,国家助学贷款均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100%贴息,毕业后由贷款学生本人承担利息的人民币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四条 学生申请贷款项目仅限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金额按照实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校区要给予经办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是中国银行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上级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校区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校区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工作。助学贷款办公室隶属于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及初审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二)代表校区与经办银行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期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四)按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的校区年度贷款额度和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及拟贷款数量等情况,具体测算各学院年度贷款人数、额度并进行指标分解;

(五)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讲,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与学生贷款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六)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办理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七)负责校区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八)负责建立、管理学生贷款记录,并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九)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或其它影响贷款发放或贷后管理的有关情况(包括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十)负责将学生贷款申请或贷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十一)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十二)配合经办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录入回执、维护信息、毕业确认等相关工作;

(十三)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十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专人负责本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讲,负责本院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收集、资格审查、手续办理等贷款申请工作,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及时、准确地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三)负责本院贷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贷款材料的存档工作,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协助助学贷款办公室进行贷款学生的贷中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办理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有关手续;

(五)及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六)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监督引导,督促贷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毕业按时还款,珍惜信用记录;

(七)协助校区建立健全贷后管理体系,建立贷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和个人贷款档案,完善贷款学生的毕业联系信息库;

(八)校区交办的其它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事宜。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为校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六)校区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初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且须在新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三)个人承诺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四)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校区贷款规模,核定各院学生贷款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校区核定的贷款计划指标确定贷款学生,将申请贷款学生有关材料报送助学贷款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初审确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复审,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复审无误后编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经校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集中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各院协助助学贷款办公室组织学生统一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将《借款合同》送达校区,由校区发至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校区指定的帐户,其余部分划入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借款学生按照校区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及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最长为5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或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按借款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商业贷款,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的,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款协议》。对不办理还贷确认手续,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校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及时向经办银行和校区报告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和最新的通信方式,确定还款方式等情况。各院要及时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以及联系地址等情况报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备案,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汇总后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还款,可直接向所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中存款,由中国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冲销学生欠款。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也可采取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和各院要切实加强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工作。贷款毕业逾期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国家和校区造成经济损失或给校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校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一)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去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息由国家全部代偿。

(二)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息由国家全部代偿。

(三)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