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校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加强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科技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科研仪器)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列入校区固定资产台账,原值为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校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组织与实施、开放共享的体系建设与制度建设,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内部考评,落实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开放共享安全规范;负责组织开展科研仪器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指定专人(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所辖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做好科研仪器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检修,制定科研仪器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账,对要求上机操作的科研人员(包括博士生、硕士生)进行培训和考核。每台科研仪器安排专人(设备管理员)管理。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六条 开放共享包括校内共享与校外共享,应优先满足校内共享需要。
第七条 禁止外单位人员开展自主测试,校内用户需经培训并获得“使用资格证”方可自主上机操作。对于专人操作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除专门操作人员外他人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第八条 上机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并统一发放“使用资格证”。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学院根据科研仪器购置和运行的直接成本,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制定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经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审核,校区审定,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公示后执行。
第十条 校内共享有偿使用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承担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学科竞赛等项目,由项目辅导教师负责组织共享使用,只收取实验消耗费,由学生承担项目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列支。
(二)取得“使用资格证”并自主操作测试的,由设备管理单位根据实验成本,针对每台设备单独制定优惠标准。
(三)校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购置的科研仪器,优惠政策按校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校外共享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7〕15号)按非财政科研项目方式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测试收费方式:
(一)财务与校园管理部为各学院设立科研仪器有偿使用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他账户。
(二)校内测试费转账认证通过科研创新平台办理。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资金的管理:
(一)学院每年须向本单位人员公示年度收支情况;
(二)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比例限定如下表:
使用范围 | 比例限定(到账经费总额) |
科研仪器的维护维修、设备配件、功能开发、设备运行环境改造、技术培训 | / |
分析测试过程中所需原材料与劳务费 | ≤50%, 其中劳务费≤20% |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 | ≤5% |
第五章 考核与鼓励
第十四条 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每年对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进行考核,综合考察管理体系、共享机时、功能利用与开发、设备完好率、服务收入、社会服务成效等。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科研仪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