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0-12-29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07-科技与信息部   浏览: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为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是指《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如3-氨基丙烯、丙腈、丙烯亚胺等)。我校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配剂等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1-苯基-2-丙酮、黄樟素、N-苯乙基-4-哌啶酮等),第二类、第三类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如三氯甲烷、乙醚、甲苯、丙酮等)。我校禁止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如硝酸、氯酸钾、过氧化钠等)。

4.其他危险化学品是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实验过程中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管理。

3.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4.负责实验室公共安全设施(如:危化品库房、喷淋洗眼装置等)的建设和维护。

5.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

6.负责实验室废弃物处置。

7.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学院(含研究院)负责对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落实学校相关政策。

2.负责落实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

4.负责指派1名危险化学品安全员,协助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全校的危险化学品。

5.负责本学院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主要职责为:

1.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备齐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3.负责落实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准入制度。

4.负责配备本实验室的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5.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台账。

6.负责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

7.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 采购、运输安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遵循《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和本章执行,5万元(含5万元)以上采购须由采购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共同完成,5万元以下采购按本章下述条款执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实行分类审批制度,严禁私自采购,审批流程通过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易制毒化学品经学院、学校两级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报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公安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周期约3个月),原则上每学期集中采购两次。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学院、学校两级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3日内须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3.其他危险化学品经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负责采购,对于平台中无法提供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学院、学校两级批准后由实验室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自行采购。

4.用于京外实验的危险化学品经学院、学校两级审批通过后遵照属地相关法规由实验室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对采购物品进行严格验收(如数量、规格、包装情况、标识、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由供应商负责运输,运输工具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严禁私自运输。

第四章 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储存,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学校负责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储存。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库房、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和废弃物暂存库房,库房建设与管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配备储存柜,设置明显标识及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漏、防盗等安全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须分类存放,双人双锁管理,不得与其他化学品混放。

第十八条 如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未通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及考试的实验人员不得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使用人、使用时间、用途、使用量、剩余量等,危险化学品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前须详细阅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须立即交回学校库房。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入生活及公共场所。

第六章 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产生和排放的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实验室废弃物主要分为剧毒化学废液、一般化学废液、废化学试剂、化学试剂空瓶、废原油、固体废弃物等。剧毒化学废液(如含六价铬等)须由实验室处理为一般化学废液后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须设置废弃物暂存专区,暂存专区须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须有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收集容器须密封可靠,醒目位置处贴有清晰的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全部成分、学院名称、教师姓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化学废液用学校配备的废液桶存放,废化学试剂和化学品空瓶分别单独装箱存放,废原油用塑料桶(10L)存放,固体废弃物装袋后装箱存放。

严禁将可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严禁将完全不互溶的液体废弃物混装;严禁将固体废弃物和液体废弃物混装;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统一安排转移、分类处置,严禁将危险废弃物倒入排水管道、丢弃、掩埋,严禁将剩余的化学品当作废弃物处置。

学校将逐步建立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和实验室分摊机制,机制未建立前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设在京外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经学院同意后由学校委托所在地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费用由实验室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须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事故调查与追责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8〕1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8〕20号)同时废止。

2020京国资16(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