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07-科技与信息部   浏览:19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校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品采购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科〔2014〕3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6〕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指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化学品。化学品分为一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1.一般化学品:指除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所有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定义,即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包含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3.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安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名录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附1),易制爆化学品名录见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附2),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附3)。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 管  理

第四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校区化学品实行校区、学院、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

1.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在校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校区化学品的整体管理工作;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化学品组织采购工作;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处理,并会同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校区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各学院负责本院的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学院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学院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备案;组织有关人员化学品安全知识的集中培训,制定学院相关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各实验室(课题组)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具体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将名单报学院及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备案;组织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定实验室层面化学品管理制度;实验室负责人为各实验室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 申请、购买、领取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校区每学期组织两次化学品集中采购,具体流程为:

1.每学期组织两次化学品集中采购申报,一次为学期期中,一次为学期期末(申购下一学期所需化学品)。

由各实验室填写、学院汇总化学品申购书(附4),一式两份,报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审批后,一份学院存档备查,一份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备案。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汇总、审批校区申购总量,到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相关申购备案手续,将公安机关同意购买的化学品清单交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各学院化学品管理员持通过审批的化学品申购书交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按照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到货后通知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共同进行登记入库,填写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附5)。

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仅能通过两次集中申购进行采购,不接受单独申购。未经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批准、备案,校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3.一般化学品除每学期两次集中采购申报外,各学院每月最多能够申报一次。

第六条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化学品进行发放管理,按要求规范填写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具体办法如下:

1.普通化学品以学院为单位,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凭通过审核的化学品申购书到信息与科技管理部领取,并在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上签字,每次领取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2.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学院为单位,学院化学品管理员与陪同领用人一起,凭通过审核的化学品申购书,到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

3.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院有未使用完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交回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4.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及时将领取的化学品发放至各实验室,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写化学品发放记录单(附6)。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对领取的本实验室的化学品进行确认,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第七条 化学品使用管理:

1.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先详细阅读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按照防护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眼罩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吸烟、进食、饮水等。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建立化学品使用台账(附7),记录领用、使用、转移、报废、库存等情况。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操作,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账实验室保存2年备查。每学期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组织,重新盘点各实验室剩余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4.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5.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6.应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和岗位应急处置卡。

四  储  存

第八条 一般化学品的储存:

1.各实验室领取的一般化学品由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储存管理工作。

2.各实验室应根据化学品特性,达到符合存放的通风、防盗、防火、避雷等条件。

3.储存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储备防泄漏用的布碎、细沙、灭火器及应急处理时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明火作业。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

1.各实验室领取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储存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的相关规定,根据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2.禁忌类危险品必须隔开储存:如氧化剂、还原剂、有机物等理化性质相忌的物质禁同区储存。

3.不同品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分开存放。

4.易碎、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双层堆放。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放在瓶架或专用瓶柜中,避免出现事故。

5.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或专用危险化学品柜内,并由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采用专柜单独存放,并实行双锁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6.除了与一般化学品相同储存要求外,库房还要安装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高而发生意外。

7.储存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五 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十条 校区全部化学品废弃物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组织进行集中处理。

教学实验室处理费用由校区全额承担,科研实验室处理费用由校区和产生废弃物的科研实验室或课题组各承担一半。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的废弃物、残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收集、储存废弃物,必须按废弃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容器进行分类储存。

收集、储存废弃物的设施、容器、包装物或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或停止使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需对化学品废弃物集中保管,各实验室按时填写化学废弃物登记表(附8),每月按要求将产生的实验室废弃物信息汇总至学院后,报送信息与科技管理部,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及时安排处置。

第十三条 具体要求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附9)执行。

六 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会同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校区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学院应定期对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如发现有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校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校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实验室事故认定与处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一般事故(Ⅲ级)等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1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生化污染的事故,或者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3人以下人员重伤或多人轻伤的伤害,或者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生化污染的事故,或者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一般事故(III级):是指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违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轻微生化污染的事故。

第十八条 校区将根据认定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实验室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I级和II级)采取“零容忍”,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事故发生单位年终考核不合格。

2.Ⅰ、Ⅱ级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5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审、岗位晋级及停止3年研究生招生资格,直至解除聘任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事故责任人是领导干部的,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给予撤职处分;发生Ⅲ级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并停止2年研究生招生资格。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3.Ⅰ、Ⅱ级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发生Ⅲ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同时追究责任学生指导老师的相应责任,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停止其1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购买化学品,化学品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及不按要求及时整改,违规或随意倾倒化学品及废弃物均按一般事故(III级)处理。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III级)3次(含)以上,按照发生重大事故(II级)处理,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由于未进行安全教育而发生安全事故,校区将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取消事故发生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节予以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校区对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禁止教师及学生私自购买,一经发现,教师按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学生按学生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区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4.化学品申购书

    5.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

    6.化学品发放记录表

    7.化学品使用台账

    8.化学废弃物登记表

    9.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2: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4:化学品申购书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5: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6:化学品发放记录表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7:化学品使用台账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8:化学废弃物登记表

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8〕1号附9: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