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量: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通知,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办理。

注意事项:

办理时间: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汇算清缴的范围: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补税。

不需要办理的情形:

1)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4)  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需要办理的情形:

1)  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  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已预约成功:可直接办理

未提前预约:

1)  3.1-3.20日期间办理需进行预约,在预约的日期办理,预约流程见

https://mp.weixin.qq.com/s/by52p1QC7UT5mNrdq5HbYQ

 2)  3.21-6.30日期间办理无需申报,可直接办理。

办理流程:

1、进入“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有2种方式可进入申报页面:

1) 进入专题页

  2)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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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标准申报须知(申报表预填服务)”,然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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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和“汇算地”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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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对收入纳税数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此处需教职工们需注意,在“工资薪金”处如有“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则需点击此处确认奖金计税方式,可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单独计税”(老师们可分别选择之后进行后续操作,根据最终汇算结果,选择适合自己的一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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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直接点击“确定”

 6、若选择“单独计税”,则选择其中一笔金额进行单独计税,然后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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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本人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可点击右上角“新增”进行收入补充,若无上述收入则直接点击“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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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回后依次核对“收入”“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如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可点击此处进行添加。核对无误点击“下一步”,再次确认已填报的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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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此处会产生三种结果:不补不退、补税、退税,如本人无需进行补税或退税,则直接点击“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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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请于“提交申报/享受免申报/下一步”之前,再次阅读“声明”,确定本人对填报内容(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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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需补税,则存在两种情况: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可免于汇算申报,直接点击“享受免申报”即可;补税金额超过400元,则直接点击“立即缴税”,选择相应的缴税方式完成支付即可。

12、如需退税,则依次点击“申请退税”“继续退税”,添加本人银行卡信息之后,点击“提交”,选择“继续退税”后即完成申报,等待税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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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此时可看到“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已保存”,点击下方“查看申报记录”即可看到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内容,如发现填写错误,点击“退税记录”“撤销退税”,选择撤销退税的原因,点击“提交”进行下一步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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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责任

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联系人:朱老师

电话:0990-663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