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量:0
中石大克校区财〔2024〕3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4年第18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24年6月28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区学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学宿费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分制管理改革试点高校学费管理暂行办法》(新教厅〔2019〕73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费收缴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05〕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学〔2018〕1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教〔2023〕17号),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学生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宿费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学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二章 学宿费收缴
第四条 在校学生按“缴费通知”、新生按“新生入学须知”缴纳学宿费。
(一)新生入学时须缴清各类费用后方能办理报到手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助学贷款后办理报到手续。
(二)校区收取学年学宿费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每年9月30日后仍未缴清学宿费且未办理助学贷款的,以及在每学期开学初改退选课结束后三周内未缴纳学分学费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宿费。
第五条 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根据不同异动情况缴纳学宿费。
(一)转专业、提前毕业或留(降)级的学生,按学习阶段分别缴纳相应专业、年级的学年学宿费。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此期间可暂缓缴纳学宿费。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自正式入学后、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按当学年学宿费标准、学制规定年限缴纳费用。
休学、交流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需同时办理退宿手续,复学后按实际安排的宿舍标准缴纳住宿费。如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需按月缴纳住宿费。
(三)含出国(境)学习的交流学生学宿费的缴纳,按校(校区)际协议或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学宿费的缴纳按当学年学宿费标准,应征入伍/退役时间及校区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研一体化学生学宿费的收取,按校区本研一体化“专业+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分学费根据学生修读微专业课程、重修和复修课程的总学分收费,按校区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际学生学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按自费学生、奖学金资助学生的类别相关规定执行。
(一)自费国际学生在开学注册,申请、延长居留许可证或签证时应当缴清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自费国际学生的学历生学宿费按学年收取;非学历生学宿费按学期收取。
(三)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学宿费按所获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制内未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原则上需按正常的学宿费标准缴费。
第九条 财务部为缴费学生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学生可通过企业微信邮箱下载缴费的电子票据作为缴费依据。
第三章 学宿费退还
第十条 学生办理学宿费退费时一般除持有收据外,还需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通知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国内学生学年学宿费退费按月计退,每学年按10个月进行计算,15日以内(包括15日)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按1个月计算,根据在校时间扣除学宿费。退费原则如下:
(一)因学生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提出退学的学生,获准转学、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按在校时间正常办理退费;
(二)获准休学的学生不办理学费退费,待其复学后直接抵减后续应缴学费,若其休学期满后退学则按退学程序办理退费;
(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四)执行;
(四)学生放弃修读辅修专业时,如尚未选修辅修专业课程,全额退回辅修专业学年学费;如在规定的改退选时间内退选辅修专业课程,则根据退选课所在学期核定退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参照国内学生学年学费退费方式,根据退课日期按月计算退费。
(五)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原则上不予退费;
(六)学生上学年结束时已经被确定为退学学生,本学年学校未给其注册学籍者,若学生已交本学年学宿费,将全部退还所交学宿费。
第十二条 微专业课程、重修和复修课程所涉及的学分学费退费按校区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不管录取与否,报名费不予退款;自费国际学生学年学费按月计退,住宿费按天计退。
第四章 学院与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部为学宿费收取的归口单位,设立专岗管理学宿费收缴工作,建立学生缴费明细账。各职能部门及学院需做好相关工作,与财务部协调配合、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专职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办公室有关人员、辅导员参加的学院学宿费清缴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的学宿费清缴。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生交费、保证学宿费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宿费学生名单通知教务部、研究生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校园管理部和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与银行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事宜。
第十七条 教务部、研究生部: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离校时,缴清学年学费和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负责将学费所需学生信息、学籍异动情况按月报送财务部。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与银行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事宜;原则上取消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宿费学生参加校区各类推评奖励的资格,停发助学金、奖学金和其他各项补助;将申请办理贷款、应征入伍等学生情况按月报送财务部。
第十九条 校园管理部: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排宿舍;负责将学生住宿信息(因学籍异动、退宿等产生的住宿调整)按月报送财务部。
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学宿费收入情况直接影响校区资金预算平衡,同时影响学生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的提取和发放,影响各类经费的拨付。按照学院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学宿费收入作为基础考核中财务管理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逐步与学院资源分配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财〔2019〕5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
12-中石大克校区财〔2024〕3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