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青年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学生社团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激发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内生动力,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学〔2025〕53号),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学生社团根据社团特色,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根据学生社团运行职能,分为自主类社团、服务类社团(辅助校区机关职能部门服务校区发展建设)。
第三条 校区学生社团考核结果实行星级评定模式。聚焦学生社团在思想成长、身心健康、学业发展、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志愿服务、校园生活等领域的作用,对各类社团进行评定,依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分别评定为“五星”至“一星”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考核评定工作在校区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社团考核评定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考核评定所需提交的材料根据每学年通知要求准备。学生社团的各星级社团数量根据当学年注册社团数分配。
第五条 学生社团考核评定工作以正确引导、全面服务、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为工作方法,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工作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流程与标准
第六条 校区学生社团考核评定工作采用积分制,由基础考核(年审)和星级评定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学生社团基础考核流程:
1. 所有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社团均须参加考核,各社团在每学年末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社团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整理考核汇报材料,经过自查自核,向校区学生会社团文体部提交考核材料和自评结果。
2. 考核材料经校区学生会社团文体部复核后,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根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将结果提交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审议。
3. 考核结果经评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区党委核准,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将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流程:
1. 评议委员会根据学生社团考核评分情况,对学生社团进行“一星”至“四星”认定。考核评分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所有社团考核成绩排名)在前30%的社团可参与“五星”社团评选答辩。
2. 评议委员会根据认定结果,组织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现场答辩展示。
3. 现场答辩展示结束后,将答辩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生社团考核评分标准:
学生社团考核评分内容包括学生社团建设及日常行为规范,总分以100分计。其中,学生社团建设70分,学生社团日常行为规范30分。在社团考核评分中,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对在相应学年表现突出或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社团进行加分或减分。
具体的评分标准详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社团考核评分标准》(附件)。
第十条 学生社团星级评定标准:
评议委员会根据学生社团考核评分情况,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具体如下:
考核评分85分(含)以上的学生社团至少为“四星”社团,“五星”社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学年注册学生社团总数的20%;参评社团围绕社团全年的组织建设、品牌塑造、文化凝聚、未来规划等方面进行集中展示答辩,现场评委根据申报社团现场表现进行打分,考核评分与现场答辩表现各占总成绩的50%。
第三章 考核评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二星”和“一星”社团需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评议委员会的工作建议,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指导下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期满后,将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可解除整改,复核不通过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注销或解散。星级评定在“二星”及以下社团的骨干和成员,不能参评相应年度学生社团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四星”(含)以上社团方可被推荐参评校级、市级及以上的社团相关评优表彰;各社团负责人设立人数、综合测评分数评定、评优表彰名额等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按照下表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 根据星级社团评定结果,对学生社团经费实施分级管理制度。获评“五星”社团,下一年度将提供2000元的社团发展支持经费;获评“四星”社团,下一年度将提供1000元的社团发展支持经费;获评“三星”社团,下一年度将提供800元的社团发展支持经费;获评“二星”及“一星”社团,下一年度将仅提供社团纳新、社团文化节等活动的基础经费。经费主要用于社团开展高质量的校园活动,购置必要的活动备品,组织校内外交流等,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校区财务规定。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进行注销处理:
1. 考核评定时弄虚作假的;
2.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或连续半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3. 未参加考核评定或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 涉及宗教文化的;
6.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7.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8. 未经校区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9. 长期缺席校区组织的学生社团相关培训会或活动的;
10. 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的;
11. 擅自与校外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12. 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在校区注册登记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