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构建良好的就业环境和秩序,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稳定性,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诚信就业教育,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毕业生就业违约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非定向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个人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校期间有一次调整就业单位的机会。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就业协议可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线上签订,法律效力与纸质协议等同。毕业生违约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毕业生单方面提出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已填写就业单位信息或线上应约,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视为协议生效。如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拟签约其他单位,需严格遵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达成就业意向后须按照要求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及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因毕业生未按照要求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和就业指导中心,派遣时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按违约流程办理。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违约办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恶劣影响,如引发用人单位投诉或损害校区声誉,以及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就业秩序行为的,将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违约的原则
第六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校区签订的就业协议,明确了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一经签订,对三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一经签字盖章,签约各方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职责。学院原则上不同意毕业生违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违约的,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办理。
第七条 毕业生因升学原因(考取研究生、出国(境)留学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原就业协议书已明确以上情形协议可自动解除,毕业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或公示名单)、原就业协议书和原就业单位知情说明到所在学院办理去向变更。原就业协议书没有约定的,毕业生应按照本办法办理违约手续。无原就业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材料,按原就业协议书执行。
第三章 违约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新单位接收。毕业生与新单位协商接收事宜,取得新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因升学、出国等原因提出解约的需提供录取院校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提交申请。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需先征得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同意,后通过校区融合门户提交就业违约申请、新就业单位《接收函》等材料,辅导员审核申请后,通知违约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
第十条 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的班长组织召开违约评议大会,由班长担任评议会组长。评议会到场人数须不低于班级学生总数的80%。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参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视为通过。参与评议人员须在《就业违约评议表》(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原单位解约。经班级评议通过后,毕业生向签约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后,取得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解约函》。
第十二条 学院违约审批。在校区融合门户上传原就业单位《解约函》、班级《就业违约评议表》等材料,学院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核准后提交至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校区违约审批。就业指导中心核准后,在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毕业生到校区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四条 违约办理时间。与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集团、中国华电集团、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解除协议的违约手续,办理时间统一限定为每年春季学期5月1日之后进行。
第四章 不予办理违约申请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违约申请,学院不予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或校区、学院有欺骗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办理解约和接收事宜的,学院不予办理违约手续,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理由不充分的。
第十八条 签约后一个月之内违约的。
第十九条 办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程序办理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违约申请,学院优先审批和办理:
1.公务员、选调生招录;
2.退伍大学生士兵违约。
第二十一条 违约毕业生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向原单位协商解约事宜时,务必要与新单位坦诚相告,说明自己的情况。要尽可能减少违约给学校声誉和其他同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如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调整招聘计划等原因无法接收毕业生,用人单位主动违反就业协议书约定内容且出示详细情况说明的,视为单位违约,不计入毕业生就业违约。校区经核实后,可协助毕业生维护合法权益,减小毕业生损失。毕业生可持单位详细情况说明原件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机电工程学院所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机电工程学院
2026年9月21日
附件:
就业违约评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