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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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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劳资保险岗  来源: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浏览:4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我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月工作日按平均二十二天计算。

第五条 教师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劳动时间。

第六条 管理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第三章 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考勤办法

(一)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休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三)各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八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九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教职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根据所休假期的类别,提前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以旷工论处。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二条 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即休假的,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休假标准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五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办法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十五条 休假标准及待遇

(一)事假

1. 政策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事假月累计不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校内岗位津贴。

(2)事假月累计超过十天(不足一个月)者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不足二个月)者,停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

(3)连续事假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全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两个月,超过者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年底绩效津贴,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 手续及政策

(1)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校医院或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及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急诊病假不超过三天。

(4)半日休假者二个半天折算为一天。

2.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连续病假不超过一个月者,工资(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除外)照发;超过一个月者,不足二个月者,从超出之日,扣发缺勤工作日的校内岗位津贴。

(2)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和,下同)的百分之十。

(3)一年累积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扣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4)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并实行试工期,试工期为二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试工期工资待遇仍按病假期间执行,若试工期满能够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开据证明),则补发试工期的工资各项待遇,否则试工期视为连续病假。

(5)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结果未达到一至四级的,且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办理病休手续,享受我校病休待遇。

(6)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者, 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年底绩效津贴,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三)探亲假

本校教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北京一起居住,而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者可请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

1.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2. 已婚教职工探望京外配偶,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四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4. 教职工办理结婚手续,不再享受未婚探亲假待遇。

5. 教职工离婚后,可以从第二年起享受未婚探亲假待遇。

6. 配偶出国一年以上者,我校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请假相关手续及待遇按我校出国管理规定办理。

(四)婚假

1. 手续及政策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三天,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交人事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符合晚婚条件的,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可增加奖励假七天(连续计算含节假日)。超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2.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产假

1. 手续及政策

(1)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交人事处。

(2)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及节假日)。

(3)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受,如双方都不休增加的奖励假,可凭双方单位开具的未休产假证明,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4)女教职工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六)丧假

1. 手续及政策

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交人事处,给予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超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2. 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1. 政策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十天不报到、不到岗。

2. 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每旷工一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

(2)月旷工五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

(3)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因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按出勤工作日发放,以上各种假期的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发放按相应办法办理。

第六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若迟到、早退次或一次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则视为旷工一天。

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旷工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作为考勤的依据。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理;对因考勤主管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级单位可依据本文件,制定本部门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规定》(石大北人〔200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