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师资队伍
人才招聘
人事管理
教师管理
人才项目
师资培训
职称评审
劳资保险
组织工作
校区首页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返回
发布日期:2017-09-15  作者:师资岗  来源: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浏览:5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青年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更好地助力青年教师成长,培养和造就学术基础扎实、独立创新能力显著、发展方向明确,在本领域已初步形成影响力,并且有潜力入选各类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岗位制度的基础上,现制定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

第二条 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合同自动解除。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每年设岗数量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不超过5名。面向校内和引进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聘任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不超过36周岁,女性不超过38周岁;

3.须认真履行教师岗位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且近三年在本学院(研究院)的年度考核中达到优秀;

4.曾入选校青年拔尖人才,聘任期满且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潜力,且有较稳定的研究团队;

5.专业技术职务为副教授或副研究员;

6.对于成果特别突出,具有冲击国家各类人才计划潜力的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满足上述条件中的第1、第2条的规定,且具有履行教师岗位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的能力,可在引进当年或下一年度经学院(研究院)推荐申报。

第四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每年发布1次通知,组织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选拔工作。

2.申请人根据通知向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候选人推荐表》,并附相关经历、业绩证明材料和3年聘期工作计划,其中3年聘期工作计划要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详细介绍。

3.各学院(研究院)向所属学术委员会推荐,院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对申报人科研经历、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术道德等进行评议、遴选,提出初选意见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复核,同时由人事处将申报人提供的3篇代表性研究成果,送5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中有2/3以上认为符合条件者视为有效。人事处对符合申报资格且通过同行评审的申报人的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或下设的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

5.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的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发展潜力、学术影响力等进行评议,每次会议的出席者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其结果方为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人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赞成票必须超过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评审通过,确定最终人选后,由人事处发文公布。

6.学校与通过评议的申请人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受聘为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人员,在履行聘任合同岗位职责的同时,着重履行以下职责:

1.提高学术水平,聘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与《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领域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6篇及以上,且获得成果水平不低于所在学科四级岗教授(研究员)考核要求;

2.加强基础研究,聘期内至少以第一负责人获得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面上项目资助;

3.充分发挥个人潜力,聘期内必须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

4.促进成果转化提升,聘期内至少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

5.注重学术交流,提升学术影响,聘期内至少应邀在本学科领域主流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上各做1次主题报告。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七条 受聘为“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人员首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第八条 受聘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在聘期内享受校聘教授(研究员)四级岗岗位津贴,给予青年拔尖人才计划相应额度的科研经费滚动支持。

第九条 受聘者可申请学校青年创新团队项目。

第十条 优先支持受聘者申报各类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学校负责组织对入选的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进行中期考核及聘期考核。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填写《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中期进展报告》和《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聘期考核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的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结合受聘人员的聘期工作计划和所在学院(研究院)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中止该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对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相关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教学、科研岗位者,学校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克拉玛依校区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