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师资队伍
人才招聘
人事管理
教师管理
人才项目
师资培训
职称评审
劳资保险
组织工作
校区首页
克拉玛依市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暂行办法(试行)
返回
发布日期:2017-09-17  作者:人事岗  来源: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浏览: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暂行办法》和《克拉玛依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即“油城英才·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旨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在各行各业选拔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为实现克拉玛依转型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评选、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培养范围和目标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层次人才的选拔面向注册在克拉玛依市的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五条 选拔培养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油气生产、石油工程服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油气储运、农林牧业;

(二)信息、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三)教育、卫生、科技、政法、外事、宣传、文化、经济与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

(四)新能源、新材料及新技术应用;

(五)重大工程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地方企业等。

第六条 按照两个层次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为领军人才,第二层次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入选国家级人才队伍序列,拔尖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入选自治区级人才队伍序列。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领军人才是指能够引领和带动某领域(学科、专业)发展,并代表当前市级以上领先水平,为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带头人。拔尖人才是领军人才的后备军,是指在某领域(学科、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和专业水平且成绩显著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批,每批管理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高层次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可参评新一批高层次人才的选拔。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入选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乐于奉献;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第十条 领军人才是高层次人才队伍中的核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阔视野,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和实践,近年来取得的业绩和成果突出,得到本领域同行专家的认可,在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对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重大;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凝聚人才,所带领的团队有突出的攻坚能力;

(三)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发展趋势,善于创新,在团队和项目攻关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评选分以下主要类别,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应该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并得到同行业认可;

(二)科技创新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应该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带领团队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应该是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人或创业团队中的重要成员,具备较强的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创新发展方向,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四)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应该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五)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该类人才应该具有扎实的企业管理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企业管理水平高,在企业的宏观战略指导下,对企业发展有清晰的规划,能够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主要分为以下主要类别,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基础研究类拔尖人才。该类人才应该在自然科学等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近五年获得省部级(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项目的人员,并得到同行业认可;

(二)科技创新类拔尖人才。该类人才应该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近五年获得省部级(自治区级)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人员;

(三)科技创业类拔尖人才。该类人才应该在重点工程、重

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拔尖人才。该类人才应该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文艺作品,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五)经营管理类拔尖人才。该类人才应该具有优秀领导者的潜质和开放视野,有一定的管理理论基础、战略规划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团结带领科研、生产和经营团队取得较好的实践业绩。

第四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选拔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推报初审等工作;

(一)申报人以单位推荐、专家举荐、社会团体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在线申报;

(二)按照申报人所属行业,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可适时引入第三方市场评价手段,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培养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培养人。

第五章 培养与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定期为培养人举办政治理论讲座。培养人所在单位要主动关心他们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对具备入党条件的要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可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做好导师指导培养。所在单位应积极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履行带徒职责创造条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做好人才的“传帮带”。鼓励用人单位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支持项目课题研发。鼓励和支持培养人承担或参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目、重要课题。各单位、各部门对培养人承担的科研项目、重点课题优先立项,激励和引导成果转化。培养人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作用,积极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开展考察学习培养。相关部门要为培养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安排一定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或实践考察;鼓励培养人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鼓励其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并提供时间和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各单位要积极发挥培养人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建言献策作用;适时组织到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基层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才为宗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交流联谊的平台和切磋学习的环境,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第二十条 营造爱才重才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人才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大力宣传培养人选的先进事迹和贡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正确的工作导向。

第六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入选领军人才的,每人每年享受15万元政府津贴。入选拔尖人才的,每人每年享受10万元政府津贴。

第二十二条 入选领军人才的,管理期内设立领军人才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经费。入选拔尖人才的,管理期内设立拔尖人才工作室,给予8万元资助经费。支持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团队建设。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归口分级管理。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管理、服务、考核和激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日常综合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在思想上积极引导,工作上大胆使用并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多方配合,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实行目标管理。培养人应制定管理期内需完成的项目、课题和团队建设等目标任务,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与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三方培养责任书。培养人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将作为选拔使用、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培养人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本市内部调动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将有关材料移交至调入单位;辞职或调离本市的高层次人才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年度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培养资格。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培养人选及培养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培养单位在选拔培养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培养人在培养期内,有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取消培养资格。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培养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或承担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可优先申报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优先推荐为自治区级专家人选;承担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经相部门论证,可按《克拉玛依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新克政发〔2017〕20号)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要主动关心、关注培养人,积极为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第三十条 实行年度健康体检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建立健康档案。培养人健康体检和保健品发放标准:领军人才执行正处级领导干部标准;拔尖人才执行副处级领导干部标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医疗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参照《克拉玛依市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管理办法》和《克拉玛依市重点医学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执行。入选市教育学科带头人、市医学学科带头人及以上的人员经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后直接聘为市级领军人才或拔尖人才,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以及各行业(领域)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经费由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中央驻市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