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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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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12  作者:人事岗  来源: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浏览:5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校区和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自治区政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系指校区聘用的不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在聘用期间,用人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之间只建立岗位雇用关系,不建立人事隶属关系。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原则:编制调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理流动。

第四条 按非事业编制管理的实施对象:

(一)校区设岗招聘的实行协议制薪酬待遇的高层次人才;

(二)校区专门设岗招聘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三)经校区批准引进人才的配偶;

(四)经校区研究需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校区根据发展需要确定岗位总量,并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第六条 按照校区岗位设置原则,根据岗位专业技能的难易程度、工作责任及岗位性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岗位包括专业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条 用人部门按年度申报岗位需求计划,经校区研究后统一安排招聘。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应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身心健康,经三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含三级)体检合格;

(三)符合学历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执业资格和工作能力,符合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制定的其他条件;

(五)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九条 招聘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资格审查;

(四)校区招聘工作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组织笔试、面试、试讲等考核程序,确定拟聘人员;

(五)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六)部门试用;

(七)审批录用;

(八)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聘用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组织与人事工作部是校区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部门,负责校区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宏观管理;用人部门是校区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所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期一般不超过四年,首个聘期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合同期满用人部门不再续聘的、或岗位撤并的,校区可解除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雇用关系。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及非事业编人员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续签合同,须提前60日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并经校区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每月按时报送考勤结果,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勤及请假严格按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确定后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试用期期间不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或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合同期内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薪酬标准

(一)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6〕9号)聘用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其薪酬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他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聘用人员,其薪酬参照编制内同类同级人员的薪酬水平执行,具体可一事一议。

(三)本科学历人员

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校龄工资、津贴补贴和年终绩效四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校龄工资与津贴补贴按月发放,年终绩效年底核发。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工资:3000元/月。

2)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其中交通补贴为300元/月,午餐补贴为500元/月。

3)校龄工资:一级为200元/月,转正后开始兑现;到岗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每年增加一级,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4)年终绩效: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增发1个月基本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增发2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 校区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与编制内职工相同。个人应承担部分由校区从其月薪中代扣。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参加校区的培训、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经校区同意可参加职称社会化评价。

第二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工会会费,并享受工会的相关福利。

第二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约定。

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区成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成员由工会代表、校区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用人部门与劳动者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争议调解程序办理。

第七章 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关系不进入学校,人事档案由个人委托办理托管。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奖惩记录等,并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备案。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校区执行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及自治区法规不符,以国家及自治区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与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