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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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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为石油学院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教职工须遵守学校规定及学院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教职工(包括校区编制外聘用人员、借调及派遣人员)。

第二章 教职工因公出差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  因公出差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出差请假,必须提前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写明请假类别(出差),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或以非正规流程请假的,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结束,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销假单》,经院长审批后报院办负责考勤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前必须填报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及本部派遣教师请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所在系主任及院长批准后,报院办负责考勤秘书处备案;教辅及行政岗人员请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经院长批准后,报院办负责考勤秘书处备案;系主任请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院长批准后,报院办负责考勤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超过五天的,所在单位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批。

 

附: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