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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学院本科生试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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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本科生试读申请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石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不包括补考或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课程和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对有意调整状态,身心健康,决心通过努力学习予以补救,制定了详细试读规划,不存在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课堂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试读1学年。

第三条 试读期间应重修未通过的课程,原则上不得选修新课程。

第四条 试读期间,学生正常缴纳学费,完成学籍注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因病休学,试读期顺延。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终止试读。

第五条 试读期满,已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累计不及格学分在25学分以内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交解除试读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试读期满后,仍达到退学条件的,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试读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

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和详细试读规划。

(二)专人谈话

学院指定专人与申请试读的学生和家长沟通,明确告知试读相关政策。学生须提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试读申请表》,家长须签署《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石油学院致试读学生家长告知书》。

(三)试读审核

学院成立审核小组,对试读申请人的违纪情况、学习表现、试读规划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给予“试读”意见,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区审批。

第七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6年第12次石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2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石油学院所有。

附件1:本科生试读申请表

附件2:石油学院致试读学生家长告知书

石油学院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