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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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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心理咨询   来源:心理咨询  浏览:98

    1.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学生的自主决定权。来访学生有接受或拒绝咨询的权利。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前应告知咨询关系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的运用、限制等,以帮助来访学生做决定。

    2. 心理咨询师不应向来访学生做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咨询的效果或隐藏咨询的副作用。

    3. 心理咨询师应根据来访学生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状况,与其共同制定咨询计划,讨论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尽量尊重来访学生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

    4. 心理咨询师在开展咨询时,应尊重来访学生的文化背景与个体差异,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生理残障、语言等因素予以歧视。

    5. 心理咨询师应觉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限制,不得接受或处理超越个人专业知识与能力的个案。

    6. 心理咨询师应对自我的身心状况提高警觉,若发现自我身心状况欠佳,则不宜从事咨询服务,以免对来访学生造成伤害。必要时,暂停咨询服务。

    7. 心理咨询师在辅导过程中应谨言慎行,避免对来访学生造成伤害。应觉知自己的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不得强制来访学生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8. 心理咨询师提供咨询时,应设法就问题的界定、改变的目标、使用的技术及咨询的预期结果与来访学生达成较一致的看法。

    9.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学生之间不得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

   10.心理咨询师应不定期参加专业训练,接收现场督导,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1.心理咨询师要审慎选用心理测量工具,在实施心理测量前,应告知来访学生测量的性质、目的、过程及结果的运用,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12.心理咨询师在解释测验资料时应力求客观、正确及完整,应审慎配合其它测验结果及测验以外的资料做解释,避免偏见和成见、误解及不实的报告。

   13.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学生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学生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学生负责的态度进行转介,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学生的情绪处理。

   14.心理咨询师应按照咨询计划提前告知来访学生咨询结束的日期,针对来访学生对咨询结束的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