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18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和责任,加强经费支出审批管理,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原则

第一条 经费支出是校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开支,范围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责任制度。

第六条 校长是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第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组织制定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审批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等。

第八条 校区领导班子成员(副书记、副校长),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相关管理与审批职责。

第九条 财务部主任在校长、总会计师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审批财务支出和资金流动。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所负责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名需在财务部进行备案,同时应确定一名报销经办人员负责本单位报账及其他财务事项的办理。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单位(项目)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项目)财务工作,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预决算管理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7〕16号)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内容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校区各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补助工资、补贴、奖酬金、加班费、外聘教师费、特殊岗位保健费、专家特殊津贴费、丧葬费、抚恤金、职工探亲费等,由组织人事部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校区相关规定,按照校党委会批复的经费预算额度和标准进行审批。如遇国家、地方以及校区政策变化需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报校区党委会审议通过,按照会议纪要或校区文件执行。

(二)各类专项奖励支出,依照校区所发文件规定标准发放,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分管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教(研)务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预算审批。

(四)校区外聘人员劳务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校区领导按照相关的文件及预算额度审批后执行。

(五)直接发放给校区在职人员除工资性支出以外的经费,还需组织人事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校区下达到各单位的日常公用预算经费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专项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校区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根据支出额度由经费负责人,财务部主任科员,财务部主任,总会计师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事业经费、专项经费资金审批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财〔2019〕4号)的规定,权限分级如下:

(一)办理各类借款及经费报销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二)办理各类借款及经费报销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除经费负责人外,还需财务部主任科员审批;

(三) 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除经费负责人、财务部主任科员审签外,还需财务部主任审批;

(四)支出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除以上审签外,还需总会计师审批。

第四章 经费支出报销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个人根据因公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或财务综合平台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等报销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经费报销业务应为校区正式职工。各经费卡可备案一名校区正式职工作为经费报销经办人员,负责本经费的报账及其他财务事项的办理,同时履行签字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务经办人须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并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用纸”上,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报销经办人等内容。按审批权限规定送有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报销须持从外部取得的正规原始票据或校区财务综合平台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

(一)报销的外来票据必须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二)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有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根据发票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三)报销用的制式内部单据(报销业务单、借款业务单、资产报账业务单、劳酬业务报销单等)为财务综合平台填制并自行打印的票据。

(四)票据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章。

(五)单张发票、连号发票或同一收款单位当天开具的发票累计超过1000元(含)应附银行支付凭证或支付记录。

(六)网购商品发票应附订单截图或送货单、支付记录、网店资质认证打印等。

(七)凡属当年的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以校区财务部具体通知时间为准,逾期不予报销。票据单位名称必须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全称。

(八)票据丢失的,应由业务经办人索要开具原始票据单位同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连同由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报销。火车票、汽车票等丢失的,可由同行人员出具书面说明,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报销。

(九)报销票据应由报销经办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 办公费、印刷费、加工测试费、材料费等报销时发票上需注明具体品名、单价、数量等,如大宗采购等原因发票上无法列示明细的,报销时需另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

第二十五条 涉及到需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购手续的商品及服务支出,根据《克拉玛依校区采购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财〔2017〕12号)规定执行审批手续,报销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租车等费用报销时应附租车协议或合同、租车发票、费用结算明细单、租用车辆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校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购及资产验收要求的仪器设备、家具、物资等,购置前必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凭合同付款审批表或无合同采购备案单、资产明细单、进口设备应附代理公司付款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到财务部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购置参照设备购置的相关要求及手续。

第三十条 购入的图书资料,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部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科研经费)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等所需要支付的劳务费必须由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区领导审批后,同时在财务综合平台填写劳酬业务报销单,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银行卡号等信息,方可到财务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统一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要履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国内差旅费报销单,并附OA请销假表、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克校区财〔2021〕6号)执行,并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校区实行无现金结算,所有经费支出采用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

第三十五条 同一收款单位,同一业务应按照金额大小进行审批,禁止规避审批程序将支出拆分。对于两笔及以上相同业务付款至同一家单位或同一份合同拆分成不同项目支出,一经发现有故意拆分现象的,立即暂停汇款,并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批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和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明确从何种经费支出及预算事项,对提供票据不合格、超出预算范围和预算标准的支出,各级审批人拒签。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原始单据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超项目经费额度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不予办理;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同时废止。

中石大克校区财〔2023〕4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