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 校区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4
中石大克校区财〔2024〕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
校区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4年第10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24年4月26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往来款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校区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院(系)、职能部门及挂靠单位和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校区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应付以及预收、预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其中: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校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以下简称“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校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务。
第四条 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对经费项目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部门,下同)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是办理往来款项业务的行为责任人,应为校区编制正式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不得经办。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往来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经办人的资格负责;经费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往来款项业务负直接责任,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做好本单位管理经费的往来款项审批、监管和清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按财务部要求督促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在办理人员离职、调动、退休相关审批手续时,由财务部审核其经办及负责的往来款项是否已清理完毕,财务部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第七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和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
第八条 往来款项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财务绩效考核。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校区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校区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预付账款是指校区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等。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是指校区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等。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各单位应在预算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坚持“一事一借”,按照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公款私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
(四)主办负责原则。经办人和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经办款项的安全、使用、结算和还款负直接责任。
(五)一致性原则。对外借款业务的收款单位、相关合同签订单位和票据开具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申请开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到款后及时认领并办理入账手续。
(二)预付和其他应收款项的办理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办人办理预付和其他应收款项,须通过校区“高校财务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填写借款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务部不予办理付款。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财务结算规定
1.预付和其他应收款类的借款原则上应在当年完成财务结算手续。
2.国内差旅费及因公出国借款,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3.工程类借款,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冲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4.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各类材料借款,有合同、协议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协议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结算冲账。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购买固定资产类借款,包括设备、家具、图书等,应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且资产建账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6.举办会议或各种活动借款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冲销手续。
7.科研经费在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前,应清理相应财务项目下的所有预付及应收款项。
8.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借款报销时间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是指校区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是指校区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是指校区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等。
(四)长期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是指校区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质保金等。
第十三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校区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类管理。
(二)及时清理原则。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及时完成款项支付,配合财务部于年度终了前对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下同)进行逐笔清理和确认。
(二)各单位应及时查询款项到款情况,按照合同或协议相关约定及时办理款项认领和入账手续,原则上应在来款当年完成款项认领和入账手续。
(三)各单位根据款项性质、合同或协议约定,向财务部申请开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财务部完成账务处理。
(四)财务部应加强对长期应付款的管理,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办理款项支付;对超过3年的长期应付款,应逐项分析原因,对符合清理处置条件的款项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清理。
(五)应付及预收款项财务结算规定
1.各类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确认无质量问题,待验收的项目还须办理验收手续,经办人填写报销业务单并履行相关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
2.各类履约保证金及押金的支付,个人办理须提供个人收款收据,单位办理须开具单位收据,经办人履行相关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
3.科研类暂存款,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管理平台查询来款情况,及时办理科研经费认领及入账手续。
4.其他类暂存款,相关责任人应在财务管理平台查询来款情况,并在款项到账后3个月之内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清理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
(一)各单位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在规定的报账期限内办理冲账核销手续。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办理冲账核销手续的,经办人应出具情况说明,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通过后递交至财务部可适当延期,延期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超过3个月未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冲账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将限制该项目经费使用,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有权限制该项目负责人的用款。
(三)财务部于每年年末,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全面清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四)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且经办责任人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经办人及经费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领导或归口管理单位审批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按照年度汇总,提交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经办人、经费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负有清理责任,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校区造成经济损失的,校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校区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配合校区积极追索。
(七)教职工调出、退休、离职前,必须按规定结清本人所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在调出、退休、离职前无法结清的,各单位需重新指定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如教职工尚有未清款项而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了调离手续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清账。
第十六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
(一)财务部于每年年末,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无法确认用途及权属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应确认为校区收入;如属于校区垫支收回的款项,应冲减校区相应支出。
(二)对于两年以上无法确认用途及权属的银行来款,经公示后仍无人认领的,由财务部按年度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纳入校区收入。
(三)上述无法确认用途及权属人、已确认为校区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明确款项用途及权属人,需办理项目入账及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校区相关部门及财务部审核,报请分管财务校区领导审批后办理。
(四)属于3年以上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款项,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按照年度汇总,提交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予以核销,确认为校区其他收入。核销的应付款项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五)上述3年以上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已确认为校区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若被确认,需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校区相关部门及财务部审核,报请分管财务校区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10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印发 |
11-中石大克校区财〔2024〕2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