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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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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文件

 

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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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发票管理办法》

5.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7.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16年11月8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暂付款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校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财务制度,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校区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购买设备、材料、资料等的预付款;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个人因公出差预支的差旅费、医疗费借款、因公出国批汇形成的暂付款;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借款等。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款公用原则。校区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校区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除校本部派遣人员医疗费借款外,其他个人借款均不予办理。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支。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及时清理及结算原则。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暂付款应及时清理,对前账不清者,原则上不办理新的借款,禁止长期挂账,避免债权关系混乱。

第三章 暂付款借款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暂付款借款办理手续

(一)各单位申请暂付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以下简称借款单,见附件),注明用途,逐级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暂付款支取手续。借款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白联)是财务付款联,作为财务支出凭证;第二联(红联)是报销联,由借款人报账时使用。

(二)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电话、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借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三)填写好的借款单按校区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相关负责人应严格审批各项暂付款;财务部门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付款业务。

(四)借款人原则上是用款人,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用途及附加信息”栏注明用款人姓名。借款人如果是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其借款单必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字。

(五)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或材料款时,须持工程合同书和审计部门审批后的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表方能办理借款。

(六) 设备暂付款须根据设备采购计划按合同进度支付。预借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材料费等暂付款,借款时需提供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报销时提供合同原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

(七)会议费借款,借款人须附会议通知,如果是会议主办方,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或发给参加会议方的会议通知。

(八)对于资金不落实或经费超支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暂付款借支手续。

第八条 暂付款经办人员规定

(一)各单位暂付款经办人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临时用工人员、暂借人员等不得领用暂付款。研究生借款需有导师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暂付款经办人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时,必须办理借款清理或移交手续。未办理清理或移交手续的不能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

(三)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

第九条 暂付款借款的其他规定

(一)对于所有暂付款的借支,原则上须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不得使用现金。

(二)科研经费借款,每课题限借5笔,事业经费借款,每部门限借3笔。

第四章 暂付款冲账办理要求

第十条 暂付冲账办理手续

(一)各单位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发票,办理借款冲销,报账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或所借款项未使用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加盖公章。

(二)若以转账方式办理暂付款业务,支票(汇款单)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报账时的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三)科研项目结题时,应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

第十一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一)国内差旅费借款,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个人因公出国借款,应在回国后一周内核销外汇暂付。

(二)工程类暂付款,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冲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三)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实验材料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结算冲账。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住院医疗费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30天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核销暂付款手续,长期住院人员一个季度内必须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五)举办会议或各种活动借款就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冲销手续。

(六)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报销时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暂付款清理

第十二条 暂付款催报清理

(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方式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专项和定期清理一般应每半年清理一次。

(二)财务部门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催报单或采用电话形式催报,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共同做好暂付款的催报工作。

(三)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校区资金。逾期未办理报账的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

(四)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区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在提供相关确信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后予以核销,但校区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金额大的已核销的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十三条 暂付款未按规定期限冲销,经财务部门催报,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返还的,财务部门将在校区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报账的,冻结该项目负责人的所有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涉及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或校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校区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借款单

 

附件:借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