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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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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文件

 

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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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发票管理办法》

5.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7.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16年11月8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和责任,加强经费支出审批管理,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原则

第一条 经费支出是校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开支,范围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预算执行的原则。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责任制度。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是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第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管委会主任组织制定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审批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等。

第八条 校区领导班子成员(副书记、副主任),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相关管理与审批职责。

第九条 财务与校园管理部主任在管委会主任、总会计师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审批财务支出和资金流动。

第十条 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所负责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学院负责人的签名需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进行备案,同时应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报账及其他财务事项的办理。各部门、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校区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3〕19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内容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

(一)校区各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补助工资、补贴、奖酬金、加班费、外聘教师费、特殊岗位保健费、专家特殊津贴费、丧葬费、抚恤金、职工探亲费等,由组织与人事部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校区相关规定,按照校党委会批复的经费预算额度和标准进行审批。如遇国家、地方以及校区政策变化需调整的,由组织与人事部报校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审议通过,按照联席会纪要或校区所发文件执行。

(二)各类专项奖励支出,应依照校区所发文件规定标准发放,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主管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教务与国际交流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预算审批。

(四)校区外聘人员劳务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主管校区领导按照相关的文件及预算额度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校区下达到各部门(单位)的日常公用预算经费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专项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校区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根据支出额度由项目负责人,学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和管委会主任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事业经费、专项经费资金审批权限分级如下:

(一)办理各类借款及经费报销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办理各类借款及经费报销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除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需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三) 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除部门领导签字外,还需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审批;

(四)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除以上审签外,还需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未纳入年初预算的新增经费支出,必须履行经费审批程序。单项支出不足10万元的,须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区管委会主任审批签字后,财务与校园管理部方可办理;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经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支出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除以上审签外,还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财务与校园管理部方可办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报销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及个人根据因公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或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等报销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办理经费报销业务应为我校区正式职工。研究生只能办理本人培养费零星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用款人须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并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用纸”上,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验收人等内容。按审批权限规定送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和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从何种经费支出,对提供票据不合格、超出预算范围和预算标准的支出,各级审批人应拒签。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超项目经费额度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不予办理;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经费报销须持从外部取得的正规原始票据或校区财务部门印制的制式内部单据。

(一)报销的外来票据必须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二)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有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根据发票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三)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差旅费审批单、借款单等)必须使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统一印制或由报销人根据规定制式自行打印。

(四)票据应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章。

(五)票据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报销时需附发票验真单;机票需附机票验真单,验真单上应包含姓名编号、金额、机票已使用等内容;

(六)单张发票、连号发票或同一收款单位当天开具的发票累计超过1000元(含)应附银行支付凭证或支付记录。

(七)网购商品发票应附网购记录。

(八)凡属当年的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以校区财务部门具体通知时间为准,逾期不予报销。票据单位名称必须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全称。

(九)票据丢失的,应由报销人索要开具原始票据单位同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连同由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办理报销。火车票、汽车票等丢失的,可由同行人员出具书面说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报销。

(十)报销票据应由经办人、报销人、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报销;购买实物的应增加验收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下列票据报账时需附清单:

(一)办公用品、印刷费单批次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

(二)书籍、复印打印资料,单批次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

(三)加工、检测费,晒图费,单批次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

(四)耗材或配件等,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

(五)商品及服务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还应签订合同,1-3万元的商品服务支出应签订协议;

(六)租车费、运输费报销应附合同。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培训费应附相关通知。

第二十九条 校区原则上实行无现金结算,所有经费支出采用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

第三十条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相同或类似、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业务,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不得将一笔支付业务分割为若干单笔业务报销。

第三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凭购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到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购置参照设备购置的相关要求及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购入的图书资料,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科研经费)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等所需要支付的劳务费必须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主管校区领导审批后,同时填写劳务酬金发放表(见附件1),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银行卡号等信息。到财务与校园管理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个人所得税由校区财务部门统一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要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报销时须提供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3),并附公务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校区正职领导出差,由总会计师审批;校区副职领导出差,由校区正职领导审批。校区中层干部的正职出差,由其校区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由正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劳务酬金发放表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公务出差审批表

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差旅费审批单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劳务酬金发放表

附件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公务出差审批表

附件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差旅费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