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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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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大克校区校管〔2025〕8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5年第7次校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25年4月17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资产流失,充分调动各部门和人员参与资产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国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各类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确认与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一次性批量总价值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须按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由各单位自行建立帐册管理。

第五条 资产的计价

(一)购置、调入的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证、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若无市场参考价,按评估价值或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三)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无价值凭证或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按评估价值入账;

(四)进口设备,其成本包括设备原值、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合计费用。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证、评估价值或名义金额入账。

第六条 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补充、改良、升级或扩建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履行资产增(减)值流程。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校区发展需要,经校区预算管理委员会、校区党委会会议审批通过后的年度购置计划。

第八条 校内固定资产配置程序如下:

(一)提交购置申请

资产使用单位(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购置申请。

(二)审核购置需求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学院)提交的资产购置需求,明确设备购置必要性。具体分工如下:

1.教务部负责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2.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3.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安防、消防设备;

4.科技与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化设备、科研设备及通用办公设备;

5.校园管理部负责通用办公家具;

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标准日常行政办公所需设备家具的配置,不包括教学、科研、后勤安保等使用方向的设备家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要进一步核查同类资产存量,避免超标配置,若因业务确需超标配置,须额外提供单位说明材料。

(三)审批购置预算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校区财务部汇总提交校区预算管理委员会、校区党委会会议审批。

(四)合规购置资产

资产使用单位(学院)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资产购置预算,通过合法合规采购程序购置资产。

(五)资产验收入库

资产使用单位(学院)联系校园管理部对已购置到校资产开展现场验收,通过后登记入库,并明确资产领用人。其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领用应符合《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第四章 固定资产调拨

第九条 若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应及时办理校内资产调拨手续。

(一)校内机构调整时;

(二)资产领用人岗位变动、调离或退休时,须交接清楚名下所有资产;

(三)资产发生调剂时,应在确定调入单位资产领用人后,及时履行资产调拨程序。

第十条 校内固定资产调拨程序如下:

(一)调拨申请

调出单位资产领用人提交资产调拨申请。准确填写调拨资产编号、调拨原因、存放地点及调入后领用人等关键信息。

(二)调拨审核

1.部门内部调拨审核流程:调出资产领用人-资产管理员-调入资产领用人;

2.跨部门调拨审核流程:调出单位资产领用人-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调入单位资产领用人-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校园管理部。

(三)实物交接与确认

1.移交资产实物:调出部门将资产实物移交至调入部门指定存放地,双方共同验收交接;

2.更新资产信息:调入部门资产领用人及时更新资产标签,确保实物资产标签信息与系统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资产领用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起固定资产调拨,防止资产账实不符,避免审计整改风险。对于未及时调拨导致账实不符的情况,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损失核销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由于以下人为过失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园管理部共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界定、经济赔偿及其他处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出具意见。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

(二)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动用或拆卸而致损坏;

(三)未经本单位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四)工作失职,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五)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园管理部核实鉴定上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通过后,可不予赔偿:

(一)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坏;

(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意外停电、停水、停气等)造成意外损坏;

(四)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确认被盗,出具记录报告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所致。

第十五条 按以下情况核算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金额:

(一)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

赔偿金额=资产账面原值*(1-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

赔偿金额=资产账面原值*1/(已使用年限+1)

其中,已使用年限自财务入账日期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损失数量超过50件或账面原值超过10万元的,校园管理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由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由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如下:

(一)损失申报

由资产领用人向使用部门和校园管理部提交损失报告,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损失审批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初审通过后,由校园管理部汇总提交校区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三)赔偿款缴纳

赔偿款应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全额交至财务部,不得使用公款支付。责任属于多人共同承担的,按责任大小划分赔偿比例。

(四)账务处理

依据处置结果及时进行账物调整,确保账实、账账、账卡相符。

第十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除责令责任人赔偿外,还将视具体情况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报废程序如下:

(一)报废申请

由资产领用人向使用部门和校园管理部提交报废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废材料

1.已达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意见表

(1)单价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共同选取3名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

(2)单价5万-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库中选取3名专家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管理部、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

(4)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园管理部、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应包含至少3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

2.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意见表

由校园管理部、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从国有资产管理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应包含至少3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

(三)报废审批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初审通过后,由校园管理部现场复验后,汇总提交校区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报学校审批。

(四)回收处置

1.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留用:

(1)可降级使用的(含教学、科研、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确需拆解零件等),由需求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通过的,移交需求部门使用;

(2)对校区发展有特殊意义、历史价值或能代表行业特点的,经校园管理部和图书馆商定,按程序审批通过的,移交图书馆保存。

2.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对外捐赠:

经维修维护后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校内无使用需求但可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程序审批通过的,可对外捐赠。

3.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形的其他资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50台(件)以上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2)特殊国有资产(如特种设备、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辆等)的报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其他资产的日常零散报废,可通过定期公开遴选确定回收单位,进行议价处理。

(五)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申请处置的资产,在处置回收工作完成前,资产领用人应继续履行管理责任,负责保管,归类待处置物品,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