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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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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大克校区校管〔2025〕7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5年第7次校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25年4月17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区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并落实校区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校区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及高效利用,为校区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国资〔2018〕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校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校区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区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的校区副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校区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校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执行学校有关决策部署;

(二)审议校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改革等事项;

(三)审议校区国有资产配置、转让、置换、成果转化等国有资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校区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五)审议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校园管理部代表校区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校区总体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区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校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盘点、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校区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推动校区国有资产合理使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五)负责完成校区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校区根据国有资产性质、用途等因素,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业务分工实施二级管理,具体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校区品牌(包括校名、校誉、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教务部:负责校区教室调配使用、本科教学实验室、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研究生部:负责校区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研究生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四)财务部:负责校区现金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价值账目核算;

(五)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区安防、消防等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六)科技与信息部:负责校区专利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认定及管理;负责科研实验室及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核心机房、网络信息化设备等弱电资产的管理;负责通用办公设备的管理;负责网络域名、公共软件平台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等文献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的管理;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七)校园管理部:负责校区国有资产验收、调配、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的办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资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房屋分配、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构筑物等基本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管网、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绿化等公共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通用办公家具、学生食堂、宿舍、公寓等公共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学院)是直接使用或保管国有资产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校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或措施(如岗位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强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负责合理规划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处置申请,做好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工作;

(三)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资产状态良好、使用合规合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队伍,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资产管理员,负责开展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管理员是资产使用部门(学院)指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单位领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调配,提高资产利用率,避免资产闲置、低效运转,造成资源浪费;

(二)负责督促资产领用人粘贴资产编码、严格履行领用交还登记手续、及时办理资产调拨等处置工作,保证账物相符;

(三)负责汇总提交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计划,协助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者或保管者,对领用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照资产配置用途合理使用,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及妥善保管工作;

(二)确保资产存放地点登记准确,若工作发生变动、离职时,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变更资产领用人信息‌;

(三)若资产处于低效、闲置、损坏、丢失等状态,须及时申请资产调剂或处置。

第三章 资产形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专利权、著作权、软件等。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校区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是指为满足教学、科研任务和校区发展需求,按照相关法规程序,通过购置、调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分配资产的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功能、数量与校区事业发展需求相结合,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校区事业发展需求;

(二)难以通过调剂、租用、借用等方式获得;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五)其他需要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校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参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是将资产投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通过规范化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安全、高效运行,实现预期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校区国有资产须用于保障校区事业发展,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进行期货、股票、债券、基金等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校区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确需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成本效益平衡、风险控制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校区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保证校区资产及其收益的安全完整。同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校区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统一纳入校区财务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区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国有资产调剂使用: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其他适合调剂的资产。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无偿调拨(划转)、报损、报废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其产权归校区所有,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校区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由校园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 资产出售、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二条 资产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三条 资产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单位、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的资产,资产领用人及所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请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达标,无法改进并经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益,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留归校区,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其余情况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国家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七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校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校区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校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校园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校区与其他国有单位或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校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园管理部负责。

第八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盘点

第三十九条 校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程序及学校相关要求,由校园管理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校区资产清查工作由校园管理部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实行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形成资产盘点报告。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校区国有资产盘点工作由校园管理部负责。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持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资产领用人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相关数据,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监管,做好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校区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为校区编制预算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方法、指标及标准,对校区资产管理效益进行考核评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校区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遵循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通过规范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校区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八条 校区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参考依据,逐步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借助绩效考核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升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校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校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使用不当、维修保管措施不到位等人为原因,造成账面混乱、资产严重流失、损失及浪费的;

(二)未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三)未履行各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外,还将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