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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7-13  浏览量:79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石大京研〔2008〕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科教育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均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含)以上;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含)以上;

3)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英语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

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毕业时无明显悔改表现,未被撤消者;或者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习期间因违犯纪律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者累计有三门次(含)以上补考者,或者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1.在春季学期14周前完成除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外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之日前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各项规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在毕业或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完成培养计划各项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含双学位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对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由所在学院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填报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建议名单经二分之一以上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3.教务处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审核。

4.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应届或毕业后一年内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应在毕业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教育学院对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提交与专业相关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教务处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第十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届毕业生起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二零零五年九月)》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补充细则》(中石大京教〔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克拉玛依校区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文件。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