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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间学生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量:6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建设克拉玛依校区的意见》(中石大京党〔2016〕7号)精神,为落实两校区互补借力并差异化发展的理念,实现两校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深化交流,共同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两校区间学生交流培养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间交流学生在另一校区学习期间,享受对方校区学生的权利,并履行对方校区学生的义务。

第三条 两校区承认交流学生在另一校区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成绩、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间学生交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学生工作和克拉玛依校区的校领导担任。下设工作小组,由两校区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北京校区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克拉玛依校区教务与国际交流部负责学生交流培养工作的计划、组织及总体协调,各相关学院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由对方校区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纳入对方校区的学生管理体系,交流学生应分配到具体班级进行同等管理。

第三章 交流培养主要内容

第七条 本科生层面

本科生以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训为主。

第八条 研究生层面

研究生以课程学习和工程实践为主。同时设立若干个校区间互访研究平台,面向另一校区研究生接受申请。

第九条 联合举办学术交流与创新活动

两校区联合举办暑期学校、专题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联合进行野外考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各种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选派原则

第十条 选派对象

校区间学习交流适用于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一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第十一条 选派规模

克拉玛依校区每届本科生派往北京校区学习的人数为该届学生人数的5%左右,北京校区派往克拉玛依校区学习的本科生根据申请情况而定。

研究生交流的规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选派标准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校区教务部门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选名单。

2.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受益,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交流培养1次,交流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选派条件

1.选派学生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2.选派学生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选派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所学课程综合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不及格成绩。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十周前向对方校区提供下一学期开课课程及实习实训项目清单,第十二周前向对方校区提交拟选课名单,第十三周双方沟通选课情况并进行调整,第十四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并由双方确认。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间交流学习申请表》(见附件),落实选课计划。修读课程原则上要满足培养计划的课程要求。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另一校区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如遇课程停开,两校区教务部门协调为学生补选同类课程。

第十六条 在专业培养方案和学生培养计划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相近课程的替换,可否替换由双方教务部门认定。不能以较低学时课程替换较高学时课程。

第十七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所在校区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如所在校区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交流期间在年级(班级)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及其他成果,可作为派出校区评选优秀、评定奖学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每学期前两周两校区教务部门相互提交学生成绩单等材料。

第二十条 两校区亦可以专门项目的形式开展交流培养。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和团员的交流学生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交纳党、团费以及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否则按派出校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派出学生的交通及生活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派出学生向派出校区交纳学费,接收校区不再收取学费。接收校区按本校区学生标准安排住宿,按最低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派出学生必须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由接收校区负责办理临时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派出校区的规定办理。获得交流资格后须与派出校区签订学生交流期间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双方学生工作部门均安排专人对交流学生进行管理。派出校区的辅导员应定期与派出学生电话交流,了解学生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交流学生返校后,对于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授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交流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依照接收校区的学生管理制度处理,处理结果两校区均认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北京校区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克拉玛依校区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校区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克拉玛依校区教务与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校区间学生交流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