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课程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课程目标达成、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评价一反馈一持续改进”的重要环节,为课程开展教学改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水平提供依据。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指引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培养学生的学习意识和学习能力。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校区所有普通本科生及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参加的理论课程、实验和实践类课程以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考核方式、类型及原则
(一)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具有量化评价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的考核,主要形式有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机试等;考查是指具有定性评价标准的考核,主要形式有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大作业、调研报告、课程论文(设计)、汇报演出等。
(二)考核类型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结课考核两种。
(三)课程考核方案须遵循教学大纲,要在OBE理念下,以能力考核为目标,反向设计考核内容、形式和标准,确保考核结果能真实反映学生是否具备行业所需的职业素养、知识技能和综合能力。
第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
(一)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等级制或两等级制。百分制以分数记载成绩,60分为及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五等级制以“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记载成绩;两等级制以“通过、不通过”记载成绩。及格及以上的或通过的为合格。
(二)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专业实践类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等级制;公共实践类和第二课堂等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等级制或两等级制。成绩评定方式须遵循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考核总评成绩构成
(一)考核总评成绩由过程成绩、实验成绩(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和结课考核成绩三部分构成。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部分理论课没有实验成绩,部分实验课没有结课考核成绩(即无结课考核)。
(二)理论课过程成绩占总评成绩(减去实验成绩占比后,下同)比例为30%~50%,其中采用试卷(含笔试和上机考试等)进行集中结课考核的理论课,过程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30%~40%;结课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为50%~70%。实验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确定(见下表)。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类课程及体育类课程,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成绩构成比例。
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 | 实验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比例 |
20%以下 | 不少于10% |
20%~40% | 不少于20% |
40%~60% | 不少于40% |
60%以上 | 不少于60% |
(三)理论课程、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第二课堂等所有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构成比例由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并严格执行,同时在任课教师课程教学记录表中须如实记载。
(四)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课的课程介绍或导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明确告知学生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性考核方案及成绩评定依据、结课考核成绩评定方式以及总评成绩的构成。
第三章 过程性考核
第七条 过程性考核原则
课程过程性考核要遵循本科课程教育教学基本规律,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全面考核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养,实现对教学各环节的实时监控,科学评价学生学习成效,并在教学过程中持续改进。
第八条 过程性考核形式
包括课程学习表现(线上线下课程学习表现、学生考勤、师生教学互动等)、小组学习与讨论、课程作业(含综合性作业)、实践活动、阶段测验(期中考试、单元测验或随堂考试等)等形式。
第九条 过程性考核要求
(一)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相同课程代码),应使用相同的过程性考核方案。
(二)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采用多种方式,全面考查学生学习过程中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必修课过程性考核形式应不少于3种。
(三)课堂考勤(含签到、点名等)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条 过程性考核组织与实施
(一)各教学单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及过程性考核总体要求,于开课前一周组织各系或基层教学团队制定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
(二)各系或基层教学团队组织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讨论、制定过程性考核方案,经教学系主任或基层教学团队负责人审批、报开课单位备案后实施。
(三)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课的课程介绍或导学中向学生公布过程性考核方案,在课程进行过程中及时向学生公布过程性考核成绩,并分析学情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
(四)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过程性考核方案。过程性考核方案如需更改,所有任课教师共同协商一致后,由课程负责人在开课前向教学系主任提交更改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过程性考核材料存档
(一)过程性考核的存档材料包括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过程性考核项目题目及评分标准、过程性考核成绩记录表等。
(二)各开课单位负责保存过程性考核材料,须与课程其他教学存档材料一同归档。
第十二条 过程性考核监督
(一)各开课单位是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的主体,应在开学初教学检查时完成课程过程性考核方案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须督促课程负责人限期整改;在课程进行过程中,要检查过程性考核的开展情况。
(二)教务部要将课程过程性考核的开展情况纳入教学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章 结课考核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基本原则
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相同课程代码),执行同一教学大纲,采用相同的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结课考核实行统一试卷命题、统一安排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阅试卷、统一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资格审核
结课考核前,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无故缺课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1/4;
(二)累计未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含抄袭)次数超过总次数的1/3(结课前补交按未交作业计)。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任课教师须于课程结束前在课堂上公布。具有考核资格的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核的,按旷考处理,认定为该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二节 试卷命题及印制
第十五条 试卷命题及审查
(一)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既考知识又考能力,主要考查学生对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全面考查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二)命题应当科学严谨,试题知识信息无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图表工整清楚;用语科学规范,要求明确、无歧义。
(三)试题的难易程度和题量要适当,应保证三分之二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时间的长度由课程负责人或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确定,原则上为2小时,个别考试需要增加或减少时间的,须经开课单位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四)试题应包括基本题(约占70%)、综合题(约占30%),题型灵活设置。试题应体现考核的有效性、考核结果的层次性。
(五)试题的分值表示应清楚、准确,每道题的小分累计与总分一致。
(六)必修课、限选课闭卷考试的,须拟难度相同的A、B和C、D两套共四份试卷,正常考试和补缓考随机抽取,正常考试抽中A、B卷,则C、D卷用于补缓考;正常考试抽中C、D卷,则A、B卷用于补缓考。开卷考试的,A、B卷(C、D卷)可合一,试卷上标记A/B(C/D)。
A、B卷(C、D卷)试题可重复,其重复的试题,题号应不相同。A、B卷与C、D卷试题不得重复,A、B、C、D卷与近三年该课程考试试卷累计重复的试题分值不得超过30%。
任选课、公选课无需拟C、D卷,其他要求与必修课、限选课相同。
(七)每份试卷均须给出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中应列出每道试题考核点及其得分,分数累计准确,评分标准可操作性强。对于以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大作业、调研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汇报演出等方式进行考查的课程试题,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设计详细的考核分项和相应的评分标准,满足相应课程目标的考核要求。
(八)试卷及评分标准须按照校区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试题后应留出足够空白,学生直接在试题后面空白处作答。
(九)命题教师要对试题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题经开课系主任或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方可采用,试卷方可印制。
第十六条 试卷印制及封装
(一)试卷统一采用校区印制的“本科生考试试卷专用袋”封装,并用印有“本科生考试试卷密封条”字样的密封条密封。
(二)试卷须由专人送交定点印制单位印制。送交试卷时,送卷人须准确登记各卷的页数及印制份数和草稿纸页数,并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三)印制单位须设立试卷存放专用柜,钥匙由印制试卷负责人保管。
印制前须核对试卷页数;印制后须检查试卷印制质量(有无漏印,文字及图表是否清楚等);装订后须核对试卷份数;试卷袋密封前须核对所装试卷与试卷袋封面信息是否相符;封装后的试卷袋须加盖公章并放入试卷存放专用柜保存。
为减少试卷的接触人员,试卷印制及印制前后的核对、检查以及装订、封装等工作应由同一人完成。所有接触到试卷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节 考试
第十七条 结课考试组织
(一)结课考试分为课内时间考试和集中时间考试两种。课内时间考试是指在最后一次上课时间安排考试;集中时间考试是指课程结束后,集中一段时间统一安排考试。第15周及之前结课的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课程结束的当周周末或下一周内;第16周及之后结课的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两周内。
(二)同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开设多个课堂的,须在同一时间组织考试。
(三)结课考试原则上每个考场至少有2名监考员(含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如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担任主考,须委托一名具备主考资格的教师代为主考并报开课单位同意;每45名学生配备1位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本学院在职教职工或机关职员(助管除外)担任。学院应对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以下统称为监考员)进行监考培训,监考员必须熟悉考场规则、监考员职责和监考工作程序。
(四)公共课结课考试由教务部统一安排,专业课结课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考试安排定稿后,教务部发各学院,由各学院通知监考员。如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确需调整考试时间或地点的,由课程负责人申请、开课单位和教务部同意后予以调整,并由授课教师或开课单位通知学生调整后的考试安排。调整考试时间的,由提出调考的学院安排监考教师。
第十八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学生证或学生卡,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品,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铅笔和橡皮、绘图仪器以及无存储、编程和查询功能的计算器。闭卷考试的,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稿纸、资料、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的,不得将任课教师或主考教师规定以外的书籍、资料等物品带入考场。如有带入的,在开考前按照监考员要求集中放在讲台处或指定位置,否则按照作弊或违纪处理。
(四)考生不准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如有带入的,在开考前按照监考员要求集中放在讲台处或指定位置,否则按照作弊处理。
(五)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员安排入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未经允许不得调换座位。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立即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本人姓名、学号等信息。考生应当在试卷规定的空白区域答题,在规定区域以外或者草稿纸上作答的一律无效,试卷背面可以演算。
(七)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八)考试期间,无特殊情况,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考生交卷出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传递纸条、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得传递文具和用品,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拆开,也不得带出考场,不得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本人考试。
(十)考试时间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或根据监考员的指令将试卷交到指定位置,监考员核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照校区学生违纪处理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监考员职责
(一)任课教师作为主考教师,主持本考场的考试,负责考场全面工作;主持多个考场考试的,应在各考场巡查主持考试。监考员应熟悉监考业务,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工作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应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主考教师应在开考前15分钟将试卷送达考场。
(三)指挥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书本、稿纸、资料、手机等)集中放在讲台等指定位置;清理桌面及桌斗,保证考生桌面、桌斗和座位附近没有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和文字印记;检查考场的清场情况。根据考场座位分布安排考生入座,指挥考生将学生证或学生卡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
(四)开考前5分钟,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到规定的开考时间,方可发放试卷(发放试卷的时间包含在考试时间内)。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五)监考员应在开考后30分钟内逐一核验考生证件,保证人、证相符,核对考生填写的身份信息与证件一致;逐一核对考生名单,登记缺考考生。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及作弊材料,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填写违纪和作弊事件经过,要求考生签字。如考场有违纪、作弊等行为,主考教师须于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报开课单位和教务部。
(七)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考生答卷的事情(如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抄题、做题、念题、查看和拨打手机、查看电子产品等,不能无故就座)。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八)考试时间结束后,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要求考生将试卷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收取试卷或要求考生将试卷交到指定位置,核查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对于不听劝阻继续答卷的考生,应立即没收其试卷,按考试违纪处理。收完试卷后应当场清点,保证实收试卷份数和实际考试人数相符,防止考生不交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九)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连同考生试卷等材料交主考教师。
(十)对于考生的违纪和作弊行为,监考员履行监考职责不当未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制止或未处理甚至纵容的,如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后,对监考员按教学事故处理(监考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不作为教学事故)。
第二十条 考场巡视
(一)巡考员(处级干部)每学期各巡视考试不少于2场,检查考试过程质量。学院领导的履责情况,作为学院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二)巡考员应佩戴巡考证,巡考前应熟悉考场规则、监考员职责和监考工作程序,了解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三)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监考员入场时间、清场、座位安排、考场规则宣读、试卷分发以及考生身份核查等情况。
(四)考试期间进入考场,检查监考员监考及考场纪律等情况,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及时提示监考员处理。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收交卷等情况。
(六)协助监考员处理与考试有关的突发事件。
第四节 试卷评阅及成绩录入
第二十一条 试卷评阅
(一)基本要求
1.评阅试卷(包括报告、设计和论文等,下同)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
2.原则上采用减分方式评阅,在每道小题右侧标注小题扣分,在每道大题题号左侧标注大题得分。
3.由多名任课教师讲授的多个课堂的课程,试卷应流水作业评阅,填写“流水作业评阅试卷登记表”;只由一名任课教师讲授的课程,试卷评阅人默认为任课教师。
4.对雷同或有疑问的试卷,应先批阅、做好记录,再将问题上报开课单位和教务部。对作弊考生的试卷,在卷首总分栏内填写“0”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5.试卷上所有分数一般不得改动,在教务系统录入成绩前复核试卷过程中,发现评定错误需改动总分的,应在错误处打双横杠或单横杠标识后改正,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姓名和日期。
(二)评阅细则
1.客观题、填空题的评阅,答题错误的(包括未作答的),打叉(Χ);答题正确的,打勾(√)。
2.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等试题的评阅,要对学生的答题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答题要点和步骤确定应扣分数,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对于答题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注;对于未作答的题,在题号(学生未写题号的,评阅教师写上题号)后标注下划线;答题完全正确的,打勾;答题部分正确的,打半勾;答题错误的,打叉。
3.每份试卷评阅完后,须核对每道大题得分是否等于该题满分减去每道小题所扣分数,将每道大题得分写在试卷或答题纸首页的“分数统计表”中,将总分写在总分栏内。试卷扣分和得分必须书写工整、准确。
4.对于以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大作业、调研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汇报演出等方式进行考查的课程,应按详细考核分项的评分标准逐一进行评价和赋分,并在卷首写出总分。
第二十二条 成绩录入
(一)任课教师应在结课考核结束后2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复核和成绩录入。录入成绩时,须如实、完整地标注考核和成绩说明。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分别标注“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结课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记为0、“不及格”或“不通过”。
(二)学生结课考试成绩低于45分(百分制)的,其课程总评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百分制总评成绩按结课考试实际成绩记载,五等级制和两等级制总评成绩分别记为“不及格”和“不通过”。
(三)任课教师本人登录教务系统,录入各分项成绩,教务系统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各分项成绩占比自动计算总评成绩。录入完该课堂学生的成绩后,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并签字。无故未按期录入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学生成绩的总体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40%,总体优良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且不低于20%,总体不及格率原则上不超过3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课程成绩,课程负责人须对考核方案合理性、试题难度及学生成绩分布进行分析,说明成绩分布不符合上述范围的原因,经教学团队负责人和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部备案后方可录入系统。
第二十三条 成绩更正
(一)如果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至下一个学期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开课学院提交成绩复查书面申请,经开课系主任同意后,由开课系组织专人核查。核查结果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学生。学生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开课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经开课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同意后,由学院组织专人核查。核查结果须在接到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学生。
(二)学生对学院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教务部组织相关专家核查,核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因试卷评阅、计分或成绩录入等过程中的疏忽,造成已录入教务系统的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正申请,经主管教学系主任、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部复审、更正。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质量分析及材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析
(一)成绩分析
统计学生总评成绩的优秀率、优良率、不及格率、平均分等,分析学生总评成绩的总体分布情况,说明各分项成绩的计入状况,统计各分项成绩的贡献率。
(二)考核结果分析
1.结果性考核分析:结课考试试题与教学大纲符合情况、知识点覆盖情况、题型、题量、重难点、难度、得失分情况、学生对各知识点的掌握情况、成绩分布分析等。以大作业、报告、论文、设计等形式考核的,参考上述要求开展结果性考核分析。
2.过程性考核分析:过程考核与教学大纲的符合情况、对学习积极性的引导及学习成效的促进情况、过程考核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实验考核参考上述要求开展过程性考核分析。
3.考核总体分析:对课程考核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并针对上轮考核结果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对其改进措施、效果做出回应。
4.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主要包含各考核环节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量化计算结果,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针对目标短板的问题分析与反思,以及课程的持续改进措施等内容。
5.任课教师对本人所讲授教学班的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如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有多个教学班,由课程负责人对该门课程的考核总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教学材料存档
(一)任课教师及时整理课程教学材料,最迟于下一学期第一周前交开课单位办公室存档,存档材料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教学材料存档细则》要求为准。除课程成绩单原件长期保存外,其他教学材料保存期限为6年。
(二)开课单位负责试卷、成绩单等教学材料的存档保管。严禁任何人私自涂改成绩单或伪造成绩单。
第六章 补考和缓考
第二十六条 考试安排
(一)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原则上在下一个学期初安排1次补考。必修课、限选课的缓考和补考合并安排,同卷同时进行。任选课、公选课不安排补考,任选课、公选课的缓考与该课下一次的结课考试同卷同时进行。
(二)全校的通识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由教务部统一安排,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由开课学院安排。
(三)补考和缓考的试卷命题、印制、监考、试卷评阅、成绩录入与结课考试相同,材料存档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教学材料存档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资格审核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1次补考,但下列学生除外: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旷考、作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2026年第18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中石大克校区教〔202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