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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警示教育案例(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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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篇

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问题。2019 年2月,唐某在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 岗位等级的处理。学校对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某高校教师孙某敷衍教学问题。孙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某教研部讲师,承担《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规划》等课程。孙某认为这些课程比较边缘,因此在教学上不认真、不负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不”。一是课前不备课。用多年前的课件上课,自称“一套课件用一生”“一张讲稿走全校”。二是课上不用心。上课照着PPT或教材照本宣科,与学生不互动、不交流,不认识一个学生,甚至出现上课十几分钟后才发现走错教室等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由于准备不足和照本宣科,经常出现一个半小时的课不到一个小时就讲完的现象,上完课后即便未到时间也立即下课。学生普遍反映孙某的课毫无指导价值,多次向教务处投诉。三是课后不指导。孙某主讲的《大学生职业规划》课程,有课后辅导、答疑释惑、疏导学生就业考研压力等要求,但孙某拒绝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对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联系方式请教咨询的学生,一律以下班没有解答义务等为由拒绝回答。

孙某的上述教学行为,多次被教务处督查指出并要求其整改,但孙某不以为然、我行我素,声称学生故意挑事,自己授课没有明显问题。


三峡大学教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方式授课问题。2020 年9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的图文在校讲授日语课程,影响恶劣。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郎某某停课、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处理,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对该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某高校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问题。2019年,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有辱骂侮辱学生的言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科研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谢某某学术不端问题。谢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公司对其拟投稿论文进行润色和论文代投。2020年2月,因内容与别的期刊论文内容重复、虚构通讯作者等原因,该论文被编辑部撤稿。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谢某某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追回其利用被撤稿论文所获得的科研奖励。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宁夏大学教师马某某违规获取津贴问题。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马某某擅自给他人发放津贴、违规领取管理绩效和教学工作量津贴。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马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政务降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三级降至四级等处分,对其违规滥发和超标准领取的津贴予以悉数上缴。对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某直属高校二级学院原副院长孙某违规收回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等问题。孙某,女,1978年生,中共党员,副教授,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学院副院长。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孙某用科研经费给学生发放劳务费,再以现金形式收回,归其个人所有。在得知组织调查后,孙某将收回的4.85万元劳务费退还学生。在组织调查期间,孙某拒不承认将学生劳务费收归个人所有的错误,安排学生签署其伪造的劳务费收据、奖励费收据及论文奖励协议,授意学生隐瞒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2020年6月,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