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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毕业生就业违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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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建设良好就业环境和就业秩序,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稳定性,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诚信就业教育,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明确了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一经签订,对三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需严格按照协议书规定履行协议。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已填写就业单位信息或毕业生就业意见的,无论是否加盖公章,毕业生因个人原因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与其它单位签约的,视为违约。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达成就业意向后须按照要求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及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因毕业生未按照要求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和就业指导中心,派遣时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按违约流程办理。

第四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毕业生利益和协议书的严肃性,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学生违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违约的,应先征得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再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在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就业违约手续。并严格遵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章 违约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班级评议。欲违约的学生首先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工学院就业违约评议表》(见附件2)。辅导员收到违约学生申请后,通知违约学生所在班级班长召开学生违约评议大会,班长任评议会组长,评议会到场人员不得低于班级学生总数80%。如果该生是党员的,需同时组织党支部进行评议,程序与班级评议相同。现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评议,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参会人数的2/3,班级评议方可通过,参与评议人员在《工学院就业违约评议表》(见附件2)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原单位解约。班级(或党支部)评议通过后,毕业生向签约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后,取得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解约函》原件(复印、传真无效)。

第七条 新单位接收。毕业生与新单位协商接收事宜,取得新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因升学、出国等原因提出解约的需提供录取院校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院讨论。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上报学院讨论,学院讨论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示7天,核准后由毕业生将《校区就业违约审批表》(见附件1)交给学院专职副书记或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若在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情况,经调查后将按照流程重新审核。

第九条 学校违约审批。毕业生携带《解约函》原件、《接收函》原件和《校区就业违约审批表》(见附件1)到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违约手续。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学校就业网对违约信息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毕业生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章 不予办理违约申请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违约申请,学院不予审批办理:

第十条 对用人单位或学校、学院有欺骗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办理解约和接收事宜的,学院不予办理违约手续,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理由不充分的(比如个人喜好、家人和朋友关系等)。

第十三条 签约后一个月之内违约的。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违约毕业生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毕业生仅允许办理一次违约。

第十六条 所有表格均需手写。

第十七条 毕业生违约情况将在毕业生鉴定材料中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 向原单位协商解约事宜时,务必要与新单位坦诚相告,说明自己的情况。要尽可能减少违约给学校声誉和其他同学造成的损失。

                                    工学院

20211115

附件1:校区就业违约审批表

附件2:工学院就业违约评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