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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学院本科生试读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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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详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手册》)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可以留校试读1学年。试读期满后,仍达到退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第一章 试读生管理制度

  试读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试读期间,试读生的选课情况及培养方案由辅导员、班主任、系主任共同制定,必须优先对不合格课程进行重修。在不存在课程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学期允许修读新课程学分应不超过15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应不超过10学分。

  第二条 重修课程应尽可能避免办理免听手续,应参加正常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第三条 试读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早晚自习,并入新生年级早晚自习考勤管理,学院将定期予以考勤公示。

  第四条 试读期间禁止使用个人电脑或他人电脑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交由学院保管。

  第五条 试读学生须每两周或参加完课程考试之后当面向班主任和辅导员汇报学习情况。

  第六条 试读期间有违反学生手册各项规章制度的,受任何处分的(警告及以上),一律终止试读,予以退学。

  第七条 试读期间严禁出现上课玩手机、睡觉、考试旷考、旷早晚自习等违反课堂和考试纪律行为。

  第八条 试读期满后,仍达到《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退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提交试读申请表时,需主动联系家长,告知自身学业状况及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由家长出具书面知情书,由学院留存。


第二章 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 自学生进入试读期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为试读生建立试读生档案。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结合学院制定的《试读生成长手册》,定期针对试读生开展帮扶教育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试读期间,辅导员和班主任应每月联系家长,以文字通知的形式将学生在校学习情况予以告知,加强学院-学生-学生家长三方联动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学院试读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