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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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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工学院整体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工学院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学院继续教育以面向社会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开展管理于部培训、专业素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环保及应急管理培训等各类项目培训为主,以“积极推进、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为发展原则,鼓励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工学院继续教育实行“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培训任务可由学院办公室、学工、系、专业、学科承接(下称承接部门)。承接部门委派1-2人作为项目经理,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业务管理、经费收支及管理、学员食宿安排、学员校内管理按照学校文件,由承接部门项目经理负责管理。

第五条 承接部门作为培训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策划、项目合同拟定及签署、课程体系设计、学员资格审核、师资和班主任安排、组织实施、考核及评估、材料归档等。

第三章 培训项目管理

第六条 承接部门应具备较强的师资力量,能保证培训质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持工学院良好教育声誉。

第七条 培训项目分为合同培训项目和其它培训项目。合同培训项目是指校区与合作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培训项目;其它培训项目是指培训收费由政府定价或有政府指导价,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 承接部门会同学院或单独与合作单位联系,探讨培训合作意向,协商项目培训人数、培训经费、课程教学、食宿安排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 承接部门应慎重选择合作单位,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工学院规定的条件,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在对外宣传、组织实施各类培训项目的过程中,招生宣传等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工学院声誉。如需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交于学院备案。

第十条 承接部门需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列入工学院年度预算,遵守校区相关预算管理和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接受校区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支出

第十二条 如为合同培训项目,除食宿之外的收入(不含税,下同)6%归入学院,作为学院管理费,由学院支出。如为其它培训项目,视项目情况,另行约定,学院管理费不高于2%。

第十三条 总收入中,除去培训班支出、校区管理费、学院管理费,余下经费作为承接部门的收入,用于资源建设及酬金发放。建议承接部门制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交于学院备案,鼓励项目经理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未尽事项,由工学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校区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工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